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14日 2014-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场内简称:券商分级) | | 基金主代码 | 161720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1月13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A(场内简称:券商A)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B(场内简称:券商B)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场内简称:券商分级)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50200 | 150201 | 161720 |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 基金募集情况 |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 证监许可[2014]155号 | | 基金募集期间 | 自 2014年10月20日至 2014年11月7日 止 | | 验资机构名称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 2014年11月13日 | |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 2,533 | | 份额级别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A(场内简称:券商A)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B(场内简称:券商B) |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场内简称:券商分级) | 合计 |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 - | 423,846,542.77 | 423,846,542.77 |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 - | - | 195,242.00 | 195,242.00 | | 募集份额(单位:份) | 有效认购份额 | - | - | 423,846,542.77 | 423,846,542.77 | | 利息结转的份额 | - | - | 195,242.00 | 195,242.00 | | 合计 | - | - | 424,041,784.77 | 424,041,784.77 |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 | - | - |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 |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 | - | - |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 | - | - |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 | - | - | -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 是 |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 2014年11月13日 |
注: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2、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3、招商中证证券公司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招商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招商中证证券公司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公司B份额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