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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证券代码:000021 公告编码:2014-055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4年11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装修工程招标项目合同的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公告2014-056号《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发东莞拟与关联方签署装修工程合同》。 审议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朱立锋先生、贾海英女士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长城开发 公告编码:2014-05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发东莞拟与关联方 签署装修工程合同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 公 司”:指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指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开发东莞”:指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电子十一院”:指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东莞拟与电子十一院签署《装修工程招标项目合同》,电子十一院将负责开发东莞B区2号厂房3层9394.26平方米的装修,装修费用为1,245万元人民币。 2、鉴于本公司与电子十一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4年1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关联董事朱立锋先生、贾海英女士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上述关联交易不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 注册资本:3.15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3年1月 主营业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可承接各行业(21个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等。 2、关联关系:开发东莞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而电子十一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持有电子十一院35%的股份。 4、财务状况:截止2013年12年31日,电子十一院经审计总资产304,094.04万元,净资产74,585.79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7,042.42万元,净利润8,526.02万元。 三、定价依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四、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东莞市虎门镇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B区2号厂房3层 2、装修面积:9,394.26平方米 3、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 4、装修费用:1,245万元人民币 5、支付方式: 开发东莞按工程进度向电子十一院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即工程缺陷保修款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贰年后10日内支付,数额为合同价款的 5%,具体如下:
6、协议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7、违约责任:双方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由于电子十一院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则支付开发东莞1000元违约金。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开发东莞是公司布局珠三角的重要生产基地,该合同的如期履行,将有助于公司向东莞转移项目的顺利实施,可以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开发东莞与关联方电子十一院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本年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与“电子十一院”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6万元。 八、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拟签署的工程装修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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