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4-058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三实业”)通知,润三实业于2014年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4%。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邱为民先生为润三实业实际控制人(持有润三实业60%股权),邱为民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润三实业曾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7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50万股、420万股,共计减持公司股份8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0%。本次股份变动前,润三实业持有公司股份2624.29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3%。 连同本次股份变动,润三实业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4%。 本次股份变动后,润三实业持有公司股份2069.290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润三实业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股份减持具体情况请见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4-059)。 4.润三实业在公司2006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润三实业及邱为民先生在2014年7月4日签署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除此之外,润三实业未有其他股份锁定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5.本次减持后,润三实业之实际控制人邱为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地位未发生变化,润三实业及邱为民先生承诺未来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2.股东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4-059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证券代码:0020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801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8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桦 经营期限:20年(自199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801室 注册资本:1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4252577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税务登记证号为:440300715249336 股东:邱为民(持股60%)、杨桦(持股40%)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18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杨桦女士,中国国籍,任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杨桦女士为邱为民先生配偶。 邱为民先生,中国国籍,任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经营业务及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可能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得润电子上市以来曾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7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50万股、420万股,共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7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624.290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55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4%。信息披露义务人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42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69.2906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减持股份情况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共计12,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9%。 4.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股份锁定等承诺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2006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4年7月4日签署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中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股份锁定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7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2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桦 2014年11月1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深圳市润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桦 2014年11月1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