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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ST精功 公告编号:2014-079TitlePh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4日上午10:00时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15:00至2014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建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1,042,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7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246,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81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81,037,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反对股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9,989,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股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15%;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36,540,587股)、孙建江先生(持有24,508,170股)、邵志明先生(持有10,665,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9,32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9,32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担保延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36,540,587股)、孙建江先生(持有24,508,170股)、邵志明先生(持有10,665,000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9,32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9,32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股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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