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4-023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现场会议地点: 浙江省临安市西墅街407号·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培训室 3、网络投票时间: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胡伟民先生主持,除董事长林建华、董事毛根兴、独立董事潘亚岚、李伯耿、董事会秘书周光大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律师、傅肖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