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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4-067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1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0,252,100股新股。2014年11月3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簿记和配售工作完成,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价格为4.85元/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8,556,701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85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47,000,000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2,999,999.85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604719_A0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汽车融资租赁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15亿元将由公司向庞大乐业增资后,由庞大乐业用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使用。2014年11月14日,公司已经将15亿元募集资金拨付至庞大乐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建新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二级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庞大乐业及保荐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于2014年11月1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庞大乐业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 庞大乐业已在上述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庞大乐业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蒋理、张浩对庞大乐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瑞银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庞大乐业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5. 瑞银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庞大乐业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对庞大乐业现场调查时(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6. 庞大乐业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理、张浩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庞大乐业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庞大乐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庞大乐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庞大乐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 庞大乐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庞大乐业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 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1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庞大乐业或者瑞银证券可以要求庞大乐业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瑞银证券发现庞大乐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三方监管协议自庞大乐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瑞银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瑞银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庞大乐业与瑞银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8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股票代码:6012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增加或减少其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8号)核准。 第一节释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庞大集团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境内上市公司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80)已发行股份的12.17%。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认购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庞大集团的长期发展前景,故参与庞大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庞大集团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庞大集团股份的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庞大集团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庞大集团184,629,628股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庞大集团总股份的5.70%。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基金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方式认购庞大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84,629,628股。 认购完成后,新华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庞大集团股份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庞大集团总股本的5.70%。 三、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经庞大集团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庞大集团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3,424.95万股(含63,424.95万股)。定价基准日为庞大集团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3年8月31日)。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73元/股。 经庞大集团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庞大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方案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变更为庞大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4月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庞大集团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76元/股。同时,发行股票数量变更为不超过63,424.95万股(含63,424.9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变。 2014年8月11日,庞大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8号),核准庞大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4年11月3日,庞大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簿记和配售工作完成。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价格为4.85元/股,新华基金等7名投资者被确定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其中新华基金获得本次发行配售股份数量为184,629,628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庞大集团的总股本为3,240,056,701股。 四、股份转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四、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14年11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4年11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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