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11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 公告编号:2014-046
债券代码:112130 债券简称:12 华包债TitlePh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25日,凡在2014年11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1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发行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2华包债"、债券代码112130)将于2014年11月26日期满两年,根据本公司"12华包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华包债

  3、债券代码:112130.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5.8%

  7、起息日:2012年11月26日

  8、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2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5日。

  2、除息日:2014年11月26日。

  3、付息日:2014年11月2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包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

  联系人:江卓文

  电话:0757-83992076

  传真:0757-83992026

  邮政编码:528000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层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9

  邮政编码:5106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创业·资本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数 据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公 司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