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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70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4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00,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西溪文化创意园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赵锐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4年7月9日,公司分别与杭州长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天堂硅谷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聚合创意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硕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响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名认购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公司2014年9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为进一步明确6名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与6名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锐勇先生、赵非凡先生回避表决,由7名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杭州长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先生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长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锐勇先生、赵非凡先生回避表决,由7名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14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9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2014年9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和更新。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锐勇先生、赵非凡先生回避表决,由7名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进行修改。

有关《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进行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铁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吴铁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备查文件

1、《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吴铁华简历

吴铁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1990年至2014年10月,历任吉林农垦特产高等专科学校教研室主任、吉林市会计师事务所吉丰分所部门主任、吉林市吉丰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吉林市华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吉林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所长、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副所长,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吴铁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71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影视”)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2014年7月9日,公司与杭州长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城基金”)、浙江天堂硅谷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堂硅谷乐通”)、江苏聚合创意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聚合投资”)、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网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硕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硕嘉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响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响道投资”)等6个认购对象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事宜分别签署了《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与上述6个认购对象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基础上,就有关事项作出补充约定,并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与长城基金签订的《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城基金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二)协议内容

1、在甲方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乙方保证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全部资金募集到位。

乙方合伙人保证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均为各自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出资方不包括除赵锐勇、赵非凡和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在乙方存续期间,乙方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或其他结构化安排的情况。

2、在乙方持有的长城影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处于锁定期内时,乙方合伙人不得退出合伙;新合伙人入伙时,须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约定。

3、乙方所持长城影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满减持时,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或者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纵长城影视股价。

4、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采取如下措施保证避免短线交易及利用内幕信息减持乙方所持长城影视股票:

(1)甲方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甲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甲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乙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赵锐勇担任甲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乙方每年转让长城影视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数的25%;赵锐勇不再担任甲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其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乙方不得转让其所持长城影视股票,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票不超过50%。

6、乙方合伙人应当向乙方及时披露其与甲方存在的关联关系;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乙方合伙人与甲方发生关联交易时,乙方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

在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乙方合伙人应当履行与长城影视相关的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的情形下,乙方与该合伙人为一致行动人,将该合伙人直接持有的长城影视股份数量与乙方持有的长城影视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7、本协议作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效补充,自双方盖章后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

三、公司分别与天堂硅谷乐通、江苏聚合投资、响道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堂硅谷乐通、江苏聚合投资、响道投资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二)协议内容

1、在甲方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乙方保证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2、乙方的最终出资方不包括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与甲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乙方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乙方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乙方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向乙方出资;甲方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在乙方所认购的长城影视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乙方合伙人不得退出合伙;新合伙人入伙时,须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约定。

4、在乙方存续期间,乙方与甲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或协议,乙方与甲方实际控制人非一致行动人。乙方合伙人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协议作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效补充,自双方盖章后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

四、公司分别与聚网投资、硕嘉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聚网投资、硕嘉投资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19日

(二)协议内容

1、在甲方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乙方保证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2、乙方的最终出资方不包括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乙方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乙方合伙人均以自有资金向乙方出资;乙方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甲方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在乙方所认购的长城影视的股份处于限售期内时,乙方合伙人不得退出合伙;新合伙人入伙时,须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约定。

4、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满减持时,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高管持股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不得配合减持操纵股价。

5、乙方所认购的甲方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乙方将采取如下措施保证避免短线交易及利用内幕信息减持乙方所持长城影视股票:

(1)甲方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甲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甲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在乙方存续期间,乙方与甲方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或协议,乙方与甲方实际控制人非一致行动人。

7、本协议作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效补充,自双方盖章后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合同为准。

五、备查文件

1、《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分别与长城基金、天堂硅谷乐通、江苏聚合投资、聚网投资、硕嘉投资、响道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72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文披露了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171号)的要求以及预案披露后发生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实等,对预案进行了补充、修订和更新,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次预案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的审批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本公司2014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9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4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在修订稿中对已取得的审批情况进行了更新。

2、更新了有关《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

鉴于公司已披露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因此更新了预案中“特别提示”部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

3、明确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在修订稿中明确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8,759,660股,并对相关内容作出了修订。

4、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发行对象宁波聚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硕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增加了企业认缴资本,在修订稿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5、补充了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2014年11月19日,公司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在预案修订稿中对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作了披露。

6、补充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修订稿中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7、修订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将“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修改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同时,《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对可分配利润的口径做了相应的修订。

鉴于上述情况,修订稿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未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其他内容。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74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定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通知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15:00至2014年1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7、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西溪文化创意园西区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议案1、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议案4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12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西溪文化创意园长城影视证券部

邮编:310013

登记联系电话:0571-85026150

登记联系传真:0571-85021376

登记联系人:赵非凡、廖娟娟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3)除上述登记文件外,股东还应出示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4)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应在出席会议时出示上述登记文件的原件。

(5)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回执的样式见附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71。

2、投票简称:长城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长城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委托

价格

总议案所有议案100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00
4《关于修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4.00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表2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意见类型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股东采用服务密码方式办理身份认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点击“申请密码”,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注册成功,系统将会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买入证券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3699991.00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非凡、廖娟娟

联系电话:0571-85026150

联系传真:0571-85021376

联系邮箱:chinaccys@126.com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指示:

序号股东大会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注:

1、请在议案对应表决栏中用“√”表示;

2、对于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3、对可能增加的临时议案是否有表决权:有□ 否□

如未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回执

截止2014年12月1日,我单位(个人)持有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姓名或名称(盖章):

2014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及复印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4-073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赵非凡先生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吴铁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吴铁华先生简历详见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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