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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4-05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春兴精工”)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以下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发行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春兴精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承诺: 自春兴精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 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4-05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97号),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名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326,058 股。上述非公开发行的53,326,058 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 2014 年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 2014 年11月21日。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前 284,000,000 股增至337,326,058股。现将非公开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持有公司 144,9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1.0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袁静女士持有公司 16,1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67%,孙洁晓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000,000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6.6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持有公司 144,9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42.9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洁晓的配偶袁静女士持有公司 16,1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4.77%,不再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孙洁晓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00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47.73%。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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