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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4-79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9日,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通讯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70号)。 依据该鉴证报告,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4,305,189.93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和《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汪昕为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提名,公司决定聘任汪昕女士为公司审计部经理。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4-80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00,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传真和送达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举手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305,189.9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经与会监事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4-8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305,189.9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66号文《关于核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57,029股,发行价格15.08元/股。 截至2014年11月12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557,029股,募集资金总额611,599,997.32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4,232,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97,367,997.32元,已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临海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03967510028的人民币账户597,367,997.32元,减除其他上市费用人民币3,840,557.03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527,440.2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64号验资报告。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进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70号)。 依据该鉴证报告,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4,305,189.9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止2014年11月12日,永太药业制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投入金额55,528,159.99元。其中,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1月12日投入金额21,260,405.34元,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2013年1月和2013年12月分别报经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和信息局审查备案。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4,305,189.93元。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 2014年11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相关方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使用与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一致,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表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305,189.9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305,189.93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70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永太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永太科技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宜。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70号); 5、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4-82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提名,公司于2014年11月19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汪昕为审计部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汪昕女士为公司审计部经理,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汪昕女士简历如下: 汪昕: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8年至2001年,任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1年至2004年,任浙江裕足圣诞树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行政负责人;2004年至2011年,任浙江黄岩华光树脂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2年至2014年3月,任浙江新东方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汪昕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分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部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备查文件: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14-83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王莺妹女士、何人宝先生的通知:王莺妹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高管锁定股8,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质押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何人宝先生将其持有的流通股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质押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次质押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1月11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11月11日,该笔质押已于2014年11月11日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质押之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质押期间上述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截至目前,王莺妹女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7,860,000股中合计质押67,4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32%,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3.64%。何人保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3,000,000股中合计质押53,0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59%。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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