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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告(系列)

2014-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修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1;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

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三个保本期,同时对《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了保本担保人相关信息和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本担保人签订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自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 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的“担保人”的词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指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内的保本担保人”

二、 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担保”中的“担保人”、“《保证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担保”的内容如下:

“一、担保人

担保人一: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广场16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29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

成立日期:2009 年12 月2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再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投资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市场管理,商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资产评估,机械设备租赁。

其他: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再担保”)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由江苏省财政厅牵头出资组建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37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50.00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0.80
江苏武进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10
江苏乾明投资有限公司2.71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2.71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71
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2.71
东台市人民政府2.71
其他17.55
合 计100

江苏再担保成立以来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截止2014年3月底,江苏再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236.92亿(包含再担保资产规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0亿元。

担保人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2014年5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280.89亿元人民币,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公司基金情况: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截至2013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45.4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1.89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见附件;以下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以《保证合同》为准。

当期保本期内,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为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担保人对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担保人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增加的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第三个保本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两担保人同时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或单独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该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该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该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支付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人一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人二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三、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签订了《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投资者可访问http://www.nffund.com/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一: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一”)

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B座29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

电话:025-83657373 传真:025-83657378 邮编:210009

担保人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二”)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担保人一和担保人二合称为“担保人”。

鉴于: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两担保人同时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或单独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该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该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该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支付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人一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人二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发送的任何有关合同的履行文件均应同时发送两担保人,基金管理人应担保人其中之一的要求向该担保人发送的任何有关合同的履行文件均应抄送另一担保人,两担保人单独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关合同履行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另一担保人。

6、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担保人一和担保人二各执壹份。本合同序言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

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根据《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2011年11月7日公告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02211;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14日为非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2014年12月15日。

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本保证,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期。为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 到期操作、过渡期及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总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时间自2014年12月15日(含)至2014年12月23日(含),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三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三年,第三个保本期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过渡期将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期。

二、 到期操作的规则

(一)到期操作的形式

本次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是指从本基金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A级和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级);

3、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

(二)到期操作的时间

自2014年12月15日(含)至2014年12月23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三)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期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四)赎回和转换的处理原则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时,南方现金增利基金B级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的最低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具体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五)本次到期操作结束后,对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由本基金管理人为该部分份额办理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手续。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六)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三、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从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四、 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后、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操作结束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过渡期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但是不开放赎回及转换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本基金本次过渡期开放申购实行基金份额规模上限控制,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过渡期的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4年12月29日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过渡期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购买金额(M)过渡期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4%
M≥1000万每笔1000元

3、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过渡期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过渡期内,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过渡期的规模控制

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合计规模”)的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过渡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申购截止时间后,如合计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合计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基金合计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对当日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在过渡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12月29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为折算日登记在登记机构的全部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1.00元)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第三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12月30日,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0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三个保本期。

(一)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1时,保本金额为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过渡期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该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四)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 重要提示

1、本次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但不开通申购业务;过渡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到期日外)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上述期间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上述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过渡期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其中赎回业务的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赎回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7、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未持有到期,赎回费率不高于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持有到期,赎回费率为零。”本基金进入第三个保本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将从第三个保本期开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因此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前赎回将按本基金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敬请投资者注意。

八、 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1.本次开通南方恒元转换为南方现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本次开通南方恒元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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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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