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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4-096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4年11月17日以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公司董事长许雷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4-097号《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城投集团”)为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根据云南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对有资格承担省属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对多家审计机构进行了评估论证,经过严格的甄别程序,认为:大华所具备国家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符合公司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要求,故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担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含子公司)工作,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20万元,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具体的财务审计报酬及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公司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信永中和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继续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具体的内部控制审计报酬及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融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融资20亿元,期限18个月,6个月宽限期,年化融资综合成本为11%,宽限期综合成本上浮0.5%,本次融资的增信措施为:省城投集团为公司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持有的成都鼎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昆明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63%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融资及省城投集团为公司本次融资提供担保均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目前,省城投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20.59亿元(未包含本次担保),公司为省城投集团提供担保余额为14.5亿元。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4-098号《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4年12月9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4-100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亦对本次会议中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四、会议决定将以下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4-097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原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下称“土储中心”)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下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期限已届满,且环湖东路项目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与公司协商,土储中心(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下称“《解除协议》”)。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08年5月8日,公司与土储中心正式签订《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由公司针对昆明市滇池北岸沿线约2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开发周期自2008年5月至2013年5月底。《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公司按一级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0%获得收益。但若公司按以上方式所提取的收益不足全部土地的一级开发总成本的5%时,昆明市人民政府确保公司的收益不低于《一级开发委托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5%。

现因《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期限已届满,且环湖东路项目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经昆明市人民政府与公司协商,土储中心(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解除协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土储中心签订《解除协议》。(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4-096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如获通过,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1)公司已按照《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开发范围内,开展了一级开发相关工作。

(2)公司按照《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自行筹措和垫付了从事环湖东路项目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公司累计投入及已收回资金情况如下:截至2012年5月22日(环湖东路项目成本审计基准日),经昆明市审计局审计确认,公司对环湖东路项目的总投资额为7,288,686,680.46 元,双方同意以此作为土储中心应返还的标的金额;环湖东路项目移交土储中心的征地面积为4793亩,净用地2409亩,已依法挂牌供应的土地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五五分成;按照《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享有环湖东路项目总投入5%的保底收益;公司已收回土储中心拨付资金3,338,621,098.00元。

2、土储中心应返还的标的金额的后续还款

(1)对于环湖东路项目已出让土地中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部分,土储中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昆明市财政局返还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支付给公司。

(2)土储中心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并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于《解除协议》生效后的3个月内,在公司受托开发的环湖东路项目地块范围内,安排不低于600亩土地公开出让,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昆明市财政局返还的上述不低于60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部支付给公司,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3、其他事项

(1)双方确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在《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无违约行为,对《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均不存在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昆明市人民政府对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的《授权书》作为《解除协议》的附件。《解除协议》附件是《解除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解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一致同意,对于环湖东路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受让方按照挂牌条件应承担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储中心应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司对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回收事宜。

(4)经双方协商确认,环湖东路项目的其它款项,公司已收到滇池环湖截污工程中央和省级预算投资专项资金1.258亿元,另有2.862亿元由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应分摊的昆明市地铁258号线项目与会展中心交汇段下穿工程费用中向公司支付。

(5)环湖东路、环湖截污干渠及湿地的移交接收工作:由土储中心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定相关部门与公司共同办理接收移交手续。指定的接收方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环湖东路、环湖截污干渠及湿地的移交接收手续;如移交接收手续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因环湖东路项目而支出的实际费用,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接收方据实承担,相关费用不包含在7,288,686,680.46 元中。

(6)因执行《解除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解除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双方履行完毕决策程序后生效。

(8)《解除协议》生效的同时,《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即行解除,《一级开发委托合同》解除后,《解除协议》效力直至《解除协议》约定之甲乙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环湖东路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2014年8月,环湖东路项目已挂牌交易土地2409亩,累计成交价约52.63亿元。因已依法挂牌供应的土地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公司按《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纯收益50%分成的情形;按照《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公司享有项目总投入5%的保底收益。

2、截止2014年9月,公司环湖东路项目实际投入情况如下:

(1)截止2012年5月22日审计基准日,经昆明市审计局认定的环湖东路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成本为7,288,686,680.46元。

(2)审计基准日至2014年9月30日资金利息及零星投入共计622,735,975.05元。

3、资金回收情况

(1)公司应收回经审计确认的投资成本7,288,686,680.46元、按投资成本5%计算的保底收益364,434,334.02元、后续的资金利息及零星投资成本622,735,975.05元,合计应收回8,275,856,989.53元。

(2)公司目前已收回资金3,464,421,097.94 元。

4、后续资金的回收

(1)环湖东路已出让土地按挂牌价计算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尚未收到的返还款2,109,845,202.00 元,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应在收到昆明市财政局返还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我公司。

(2)由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应分摊的昆明市地铁258号线项目与会展中心交汇段下穿工程费用中向公司支付286,200,000.00元。

(3)对于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受让方按照挂牌条件应承担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公司对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回收事宜。

(4)剩余未收回的资金,按《解除协议》约定,由昆明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于《解除协议》生效后的3个月内,在环湖东路范围内安排不低于600亩土地公开出让并以出让价款偿还,直至我公司剩余应收回资金全部收回。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解除协议生效后,公司可尽快收回前期投入及相应收益,有利于公司其他项目的顺利推进。

五、备查资料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司将根据《解除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延续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证券代码:600239 公告编号:临2014—098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

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简要内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按照相关程序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转让所持有的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晟发地产”)6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可增加公司现金流,为公司其他项目拓展及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3、本次股权转让未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1、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按照相关程序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转让持有的晟发地产60%的股权。

公司现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昆明分所及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晟发地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分别出具了XYZH/2014KMA2013号《审计报告》及北京亚超评报字【2014】-A090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确定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均为2014年10月31日。截至基准日,晟发地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54,770,294.81元,净资产值为48,912,225.41元;经评估的资产总额为16,741.03 万元,净资产值为6,155.22 万元。晟发地产经评估的净资产值较账面值增加1,264.00 万元,增值率为25.84%,增值原因是评估基准日土地市场价值高于账面成本所致。评估结果尚需报云南省国资委备案,最终的评估结果以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结果为准。

该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持有的晟发地产60%的股权将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不低于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评估值,转让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转让所持有的晟发地产60%的股权,挂牌价格不低于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转让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4-096号公告。)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 云南城投晟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663号

法人代表人:董晓萩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正

公司类型: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内贸易;物资供销;社会经济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晟发地产资产总额为127,436,935.01元,净资产值为49,917,735.43元。

截止2014年10月31日(经审计),晟发地产资产总额为154,770,294.81元,净资产值为48,912,225.41元。

2、项目基本情况

晟发地产开发的“融城晋熙大厦”项目目前取得规划条件和立项批复。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晟发地产股权。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为晟发地产提供担保及委托晟发地产理财的情况;公司为晟发地产提供借款5340万元,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将由摘牌公司负责偿还。

本次股权转让可增加公司现金流,为公司其他项目拓展及开发提供资金保障。

四、上网公告附件

1、晟发地产的《审计报告》

2、晟发地产的《评估报告》

公司将根据晟发地产股权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延续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4-099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4年11月17日以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1月19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公司监事会主席莫晓丹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公司融资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融资的议案》。

5、《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通过《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云南城投晟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4-100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9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日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城投形象展厅(昆明市民航路400号)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9日14:0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 09:30-11:30、13:00-15:00。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份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城投形象展厅(昆明市民航路400号)

5、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人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以及转融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序号提 议 内 容是否为特别决议的事项
1《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注:上述议案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4-096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4-097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公告》和临2014-099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2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参照新股申购操作,其具体投票操作程序详见附件二。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4年12月3日 16:30)。

2、登记手续:法人股东需持股票帐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代理人参会,需持被代理人的股票帐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需持股票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如委托代理人参会,需持被代理人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时间: 2014年12月3日 09:30—11:30 14:30—16:00

4、登记地点: 昆明市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大厦三楼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卢育红 王媛

邮政编码: 650200

联系电话: 0871-67199767

传 真: 0871-67199767

2、会议时间预计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一:出席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委托人对本次董事会议案的表决指示: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注:委托人应在每一议案对应的表决意见下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对该议案的委托无效,视为“弃权”。

二、对可能纳入董事会的临时议案受托人是否有表决权:是 _____否 ____。

如委托人选择“是”,对议案的表决指示为:同意 _____反对 _____ 弃权 ____ 。

如委托人选择“否”,则对议案的表决视为“弃权”。

注:委托人应在相应的选项后划“√”,如委托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是”后未选择对议案的表决指示,则对议案的表决视为“弃权”。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本授权书打印、复制或按照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09:30-11:30、 13:00-15:00。网络投票期间,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239云城投票3A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买卖

价格

同意反对弃权
1-3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3项提案99.00元1股2股3股

2、分项表决方法: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买卖价格
1《关于公司签订<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解除协议>的议案》1.00元
2《关于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00元
3《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为公司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3.00元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同意反对弃权
对应的申报股数1股2股3股

4、买卖方向: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云南城投A股的投资者如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239买入99.00元1股

2、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云南城投A股的投资者如拟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239买入1.00元1股

3、如拟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239买入1.00元2股

4、如拟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239买入1.00元3股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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