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简称:瓦轴B 股票代码:200706 编号:2014-41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14年11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网站,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0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15:00至2014年11月20日15:00。 2、现场会议地点:瓦轴集团309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丛红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23,416,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其中内资股股东(代表人)1人,代表股份2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有表决权的外资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9,416,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23,3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16,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拟挂牌出售公司资产的议案》 1.1 关于拟挂牌出售销售公司沈阳经销处房屋的议案 同意323,310,000股(其中现场投票323,300,000股同意,网络投票1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6,100股(其中现场投票股反对0股,网络投票46,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 60,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弃权,网络投票6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外资股同意79,3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 表决结果:同意 1.2 关于拟挂牌出售销售公司哈尔滨经销处房屋的议案 同意323,310,000股(其中现场投票323,300,000股同意,网络投票1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6,100股(其中现场投票股反对0股,网络投票46,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 60,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弃权,网络投票6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内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外资股同意79,3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资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 表决结果: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