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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对旗下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聚利”)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南方聚利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前端收费模式(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收费模式和C类收费模式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1、南方聚利A类收费模式(现有申购、赎回费率模式),基金代码:160131。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06%
100万≤M<500万0.04%
500万≤M<1000万0.02%
M≥1000万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500万0.4%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2、南方聚利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160134。

(1)申购费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为确保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三条、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中:

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满足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等基金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场外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满足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等基金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A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三、在《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合同原文: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安排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修改为:

“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A类份额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安排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也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在“一、申购和赎回场所”中增加: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3、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6小点增加: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4、在“十二、基金的转托管”中增加:

“本基金A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1、将“一、基金管理人”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中“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16)小点的合同原文: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修改为: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合同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5)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2、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六、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将“四、费用调整”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在《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2、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八、在《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八)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本公司将在《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更新的《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人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4日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首个开放期内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 (LOF) (场内简称:南方聚利)
基金主代码160131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11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12月1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12月1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南方聚利A南方聚利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013116013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首个开放期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自2014年12月1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12月5日(含该日)期间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自2014年12月1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12月19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若本基金提前结束申购业务,首个开放期也将相应提前结束,本基金将提前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2、南方聚利C类份额为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增的份额类别,仅通过场外方式销售。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具体见本公司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首个开放期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自2014年12月1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12月5日(含该日)期间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自2014年12月1日起(含该日)至2014年12月19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申购的开放日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公告。

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若本基金提前结束申购业务,首个开放期也将相应提前结束,本基金将提前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06%
100万≤M<500万0.04%
500万≤M<1000万0.02%
M≥1000万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人,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6%
100万≤M<500万0.4%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每笔1,000元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0。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收取赎回费,即通过场外场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6、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5 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聚利A类和C类均销售)

5.1.2 场外代销机构

1、南方聚利A类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南方聚利C类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5.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若本基金提前结束申购业务,首个开放期也将相应提前结束,本基金将提前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2、南方聚利C类份额为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增的份额类别,仅通过场外方式销售。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具体见本公司201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收费模式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南方聚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6、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4日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绝对收益基金

增加中国光大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增加中国光大银行为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的代销机构。

从2014年11月24日起,投资人可前往中国光大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的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遵循中国光大银行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中国光大银行客服电话:95595

中国光大银行网址:www.cebbank.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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