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11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4- 09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6.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廖骞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 124 人,代表股份 1,701,332,091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0 %。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 1,670,947,21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7.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 30,384,881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律师姓名:徐莹、王莹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

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4)-04-110

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4年11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并已分别于2014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2014年9月)》,及于2014年1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2014年11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2014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做了提示性说明。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 楼。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下午3:00至2014年11月2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 2014年11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廖骞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人,代表股份1,701,332,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斌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徐 莹 _____________

王 莹 ____________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专 题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深 港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基 金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数 据
   第A017版:专 版
   第A018版:数 据
   第A019版:数 据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A021版:信息披露
   第A022版:信息披露
   第A023版:信息披露
   第A024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

2014-11-27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