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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48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201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拟于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12时在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证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次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12:00(北京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9:00~11:30,13:00~15: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12月12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8日;

(三)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其他部门批准;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规则: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路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八)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2月8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子公司五家渠中基向公司股东五家渠城投借款的议案》;

4、审议《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2014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期间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4年12月10日,登记时间:9:00~11:30;13:00~15:00;

(三)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于登记和表决时提交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的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4年12月12日9:0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业务操作。

2. 网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投票代码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入价格
360972中基投票买入买入

3. 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输入证券代码 360972;

③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 1,以此类推,如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请选择总议案进行表决,申报价格为 100 元。

议案编号议案申报价格 (元)
100总议案100.00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0
3《关于子公司五家渠中基向公司股东五家渠城投借款的议案》3.00
4《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4.00

④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⑤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 注意事项

①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②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③同一议案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⑤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二)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可进行网络投票。

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者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具体流程分别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

请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或者其他相关系统开设“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2)申请数字证书

可以向深交所认证中心(http://ca.szse.cn)申请数字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新、冻结、解冻、解锁、注销等相关业务。 股东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将多个账户注册到一个数字证书上。

2.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可 登 录 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 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12月12日下午15:00。

五、其他事项:

1、联系电话:(0991)8852110

2、传 真:(0991)8816688

3、会务常设联系人:邢江

4、本次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00总议案(表示对一下所有议案的统一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子公司五家渠中基向公司股东五家渠城投借款的议案》   
4《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附注2):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附注2):

3.委托人(单位)股东帐户卡号:

4.委托人(单位)持股数(附注3):

5.受托人签名(附注4):

6.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决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此议案放弃表决,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49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中基蕃茄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自治区高院”)下达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新疆区分行”)与中基蕃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向新疆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0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的2013-062号公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行新疆区分行于2014年11月17日以中基蕃茄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为由向新疆自治区高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新疆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告中行区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行新疆区分行撤回起诉。

因本案已由原告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备查文件:(2013)新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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