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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29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根据董事长贾岩燕先生的提议于2014年11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投票方式表决,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公司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财务资助形式获得固定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借款人信用情况较好,有偿债能力,担保方信用等级较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偿债保障措施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刊载于2014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2、关于聘用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的议案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决定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决定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报酬。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是合理可行的,对此持赞成态度。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30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Searainbow Invested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借款方式向浙江兆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兆银”)提供财务资助,有关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对象:浙江兆银 (二)借款金额:港币1.4亿元整 (三)期限:三年 (四)年利率:6% (五)资金用途:用于公司认可的中国境内的融资租赁项目 (六)利息支付:按起息日计每年末付息一次,共计三期利息 (七)风险防范措施: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审批程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2013年2月18日 2、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3、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武繁 4、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架构
(三)财务状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浙江兆银总资产73,886,817.38元,总负债21,250.75元。 2014年度1-9月份,浙江兆银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53,239.12元。 (四)关联情况 浙江兆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振泰”)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信用等级:AAA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浙江兆银业务经营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较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方浙江振泰信誉良好,风险防控措施充足有效;本次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公司流动资金和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通过财务资助形式获得固定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借款人信用情况较好,有偿债能力,担保方信用等级较好,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偿债保障措施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六、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港币1.4亿元整。 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获得固定年化利率收益,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对借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浙江兆银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方担保措施充分,信用等级高,此次借款风险可控。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31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该协议履行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交易历史情况概述 根据2006 年12 月8 日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九洲化纤”)、海南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恒实业”)签署的相关股权收购协议,本公司拟收购绍兴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所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兴虹化纤”)81%股权和10%股权,本公司已分别向绍兴九洲化纤和海南中恒实业预付了17,000 万元和2,360 万元的股权收购款。2008 年6 月30 日,上述股权收购协议中止,绍兴九洲化纤与海南中恒实业应于2009 年4 月30日前分别向本公司返还已预付的股权款17,000 万元和2,360 万元。本公司已于2008 年收到海南中恒实业的返还款2,360 万元; 绍兴兴虹化纤的主要资产包括坐落于绍兴市人民中路570 号的土地使用权(绍市国用(2003)字第1-5462 号宗地及绍市国用(2003)字第1-5463 号宗地,土地使用面积为31,548.90 ㎡),为保证本公司利益,绍兴九洲化纤将其持有的绍兴兴虹化纤的所有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事项。在此期间,绍兴九洲化纤与多家公司洽谈出售其股权及绍兴兴虹化纤的股权及资产事宜,绍兴九洲化纤承诺,在收到股权款转让款后立即清偿本公司1.7 亿元款项及利息。 2013年4月23日公司与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大”)及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了《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关于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偿还协议》。依据以上协议,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向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所得对价全部由本公司享有,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以该对价(折合20500万元的资产)直接支付给公司,用以偿还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应付本公司的17,000万元款项,公司不再向绍兴九洲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已付款项17,000万元及其利息。详见公司于2013 年4 月23 日披露的编号为2013-02 号《关于公司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相关协议的公告》。 由于政府审批等原因,原协议约定先决事项无法按期完成,依照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交易各方于2013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协议中约定交易先决条件完成截止日期由2013年11月15日改为2014年11月15日,其他条款不变。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披露的编号为2013-41号《海虹控股关于回收九洲化纤欠款的进展公告》。 二、交易最新进展 依照协议条款约定,若2014年11月15日前协议先决条件未全部满足,浙江国大有权解除协议。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收到浙江国大《解除协议通知书》,依约正式通知解除三方签订的《绍兴兴虹化纤工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解除后,绍兴九洲化纤继续承担相关债务,清偿本公司1.7 亿元款项及利息。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目前积极与绍兴九洲化纤进行洽谈,以促成该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公司将持续关注跟进该事项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三、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在款项回收的实施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3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医疗福利管理业务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为响应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8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改、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的精神,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保险产品设计、运营管理、健康服务等业务,达成本合作框架协议。 二、与泰康人寿合作协议介绍 1、合作方介绍 泰康人寿成立于1996年8月,是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公司总资产超4400亿元,净资产超25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泰康人寿在全国设有35家分公司,各级机构超4200家。截至2013年底,累计为近2978万个人客户和约25万有效机构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累计理赔客户1043万人次,累计理赔金额119亿元。 2、合作内容 (1)保险产品合作:基于双方业务优势,针对人群健康状况、地区发病情况、市场需求等差异化因素,共同开发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 (2)运营管理合作:双方共同探索创新核保、核赔等运营管理模式,公司为泰康人寿提供必要的数据及技术支持服务; (3)健康服务合作:公司根据泰康人寿的需求向其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管理及健康服务。 公司通过此次与商保公司合作,进一步明晰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随着与商保合作业务的进一步推进将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医疗福利管理业务拓展和深化,公司也将就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风险提示 因上述协议相关内容未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将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4-33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用内部控制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 年11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决定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报酬。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八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行业领域广泛,多次接受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委托承担其他特殊目的专项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报酬。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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