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租赁 公告编号:2014-12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4-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或“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11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00至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6、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8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2月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公司将于2014年12月9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1 交易对方 2.2 交易标的 2.3 本次交易的方式 2.4 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2.5 交易标的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2.6 交易标的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7 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Global Sea Containers Ltd. 与Cronos Holding Company Ltd. 签署<股份收购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议案详情请在2014年11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到公司登记。 3、登记时间:2014年12月10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4、登记地点:渤海租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5、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电话:0991-2327723、0991-2327727 公司传真:0991-2327709 联系人:陈子健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415;投票简称:渤海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输入证券代码360415;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以100.00代表总议案,以1.00代表第一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以2.00代表第二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依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其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的子议案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依此类推。 (3)表决意见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4、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渤海租赁”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全部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如某股东对议案二第2项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3)如某股东对议案三投赞成票,对议案四投反对票,对议案五弃权,其申报如下:
5、计票规则 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议案一至议案七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然后对总议案投票表决,以股东对议案一至议案七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然后对议案一至议案七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2991880/25918485/25918486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xuningyan@p5w.net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91022/82990728/82991192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00时至2014年12月12日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联系地址 (一)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 邮政编码:830002 公司电话:0991-2327723、0991-2327727 公司传真:0991-2327709 联系部门: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 授 权 委 托 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前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