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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080 物产中大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11月21日公告了《物产中大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及《物产中大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2: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继达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所有股东)的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未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二)参加本次会议(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投票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52人。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8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8%。中小投资者的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苏丽丽律师、梁瑾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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