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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11-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4年7月4日及2014年10月1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止至2014年11月2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60,856,614.03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止至2014年11月26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8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4208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天弘丰利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595,212,806.00份(截止至2014年11月26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2月3日 12、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转型结果、日常申赎、上市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本基金的历史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年封闭期届满转型而成。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10号文核准募集。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A、丰利B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发售,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丰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在扣除丰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丰利B享有,亏损以丰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利B承担;丰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总规模1,667,907,313.68份,其中丰利A为1,184,263,775.19份,丰利B为483,643,538.49份。根据《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及两级基金的最终募集结果,对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进行配比,确定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为2.44862937:1。 (二)本基金的转型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4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了《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公告》和《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1月24日对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3年期届满到期后的基金转型工作。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及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基金份额转换日(2014年11月24日)转型前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3元;转型前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B份额(以下简称“丰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5526 元。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并于2014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具体转换规则及结果详见该公告。 (三)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12月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见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44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2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天弘丰利债券(LOF),场内简称:天弘丰利 5、交易代码:164208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95,212,806.00份(截至2014年11月26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五)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4年12月5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11月26日,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6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860,134份;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438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60,62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11月26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为524,850,131份,占比88.178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为70,362,675份,占比11.8214%。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4年11月26日)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总经理:郭树强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20103000069654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品牌管理、渠道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司财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股票投资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和数据研究部两个二级部门。股票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的投资和研究。数据研究部负责投研团队的数据平台建设,并从数据角度进行宏观、行业和公司层面的基本面研究。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和研究工作。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交易指令的分发与执行。 品牌管理部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市场公关活动和广告投放 渠道部负责代销渠道客户的开发、维护与服务。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公募基金销售创新的探索、规划和执行。 机构理财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维护与服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监察稽核部负责揭示、控制公司的各项业务风险,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 2、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26日,本公司共有员工282人,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236人。本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童建林,022-83310208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十六只基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转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收取任何费用。 本基金转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2014年11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11月26日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转型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托管协议》 (七)《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九)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十)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下转B5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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