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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4-1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董事签字: 陈四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李早航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孙志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张向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张 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王 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王 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刘向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周文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戴国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Nout WELLINK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陆正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董事签字: 梁卓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第六节 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许 刚 保荐代表人: 金 崝 梁彬圣 项目协办人: 张锴锴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 军 保荐代表人: 马小龙 朱 洁 项目协办人: 胡 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文学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师: 周 宁 杨小蕾 柳思佳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引用审计及审阅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3年度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4)审字第60100080_A01号)不存在矛盾;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阅的2014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4年上半年度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4)专字第60100080_A05号)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告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小东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 勃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授权代表: 张明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1及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声明仅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用。除此之外,本声明书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吴卫军 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 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 丹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引用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验资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100080_A02号)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告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 凡 签字注册会计师: 梁杏思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授权代表: 张明益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4年11月28日 评级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证评级分析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大公D【2014】1035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评级分析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金永授 签字评级分析师: 韩铄 徐键 王敏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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