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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7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4-11-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2014)红民二初字第33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新乡市散热器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加工产品货款1335170.1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05年12月31日计算至判决之日)。 3、事实与理由 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宜工")常年在原告处加工定做散热器等设备。2005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三九宜工"累计拖欠原告加工产品货款1459815.40元,"三九宜工"在偿还了部分款项后,至今仍拖欠原告产品货款1335170.10元。后"三九宜工"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0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愿意偿还上述全部欠款,但因该公司无能力偿还,第二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向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对"三九宜工"未偿还债务负责偿还。为此,原告现特将两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7年12月10日,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壹元价格转让给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协议明确约定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宜工2007年10月30日核定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及签订日后由宜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2009年8月3日,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转让协议》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壹元的价格再次转让。在转让基本要求第5条中指出:本标的所涉及的银行及其它1.6亿的债务,受让人必须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2009年9月29日,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电子竞价方式竞买成功;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浙江鑫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春成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综上所述,该案应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 担,公司将积极督促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尽快偿 还上述债务。因此,本次诉讼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尚不确定,如因该案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向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2014)红民二初字第336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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