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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2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12月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傅利泉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富阳投建"智慧(物联网)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在富阳投建"智慧(物联网)产业园"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2014年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从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上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是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按照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照具体情况修订了原有公司内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会计政策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公司根据该准则要求,修订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同时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 2014 年三季度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富阳投建“智慧(物联网) 产业园”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1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富阳投建"智慧(物联网)产业园"项目的议案》,拟在富阳新建"智慧(物联网)产业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在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洲新区内投资建设"智慧(物联网)产业园"项目,项目以音视频智能传感、分析处理、存储等系列设备制造和提供智慧城市各领域综合解决方案为主,配套建设项目所需功能设施。项目预计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为1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配套商业办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70亩,其中生产基地500亩,配套用地70亩(最终用地面积以土地挂牌文件为准)。整体项目分两期实施,整体开发周期为5年。 公司将在富阳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该全资子公司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将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确定并提交公司相应权属机构审批,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大华智慧(物联网)产业园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将在富阳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该全资子公司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相关内容将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确定并提交公司相应权属机构审批,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为1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配套商业办公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投入、分期实施。 4、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以音视频智能传感、分析处理、存储等系列设备制造和提供智慧城市各领域综合解决方案为主,配套建设项目所需功能设施。 5、选址及用地面积:项目选址于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洲新区内,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70亩(其中生产基地500亩,配套用地70亩,最终用地面积以土地挂牌文件为准),公司将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 6、项目建设周期:整个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分期开发,整体开发周期约为5年。 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与富阳市人民政府签署本项目合作协议并全权办理本项目的具体投资、实施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谈判、签署、执行、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办理新设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以及其他与投资、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三、项目投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伴随着全球物联网、智能化的纵深发展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的深入、海量视频数据的产生,视频监控行业已面临海量数据如何有效存储、传输、分析、提取等技术问题以及如何更好的实现与更多行业应用平台、智能电子产品对接的问题,视频监控工程规模必将扩大,行业项目复杂程度必将提升,为客户提供保姆式综合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必将成为视频监控企业未来竞争的关键要素。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大,以及为向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与运营商变革,公司现有的生产模式与资源已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公司投建"智慧(物联网)产业园"项目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规模,满足不断增长的国内和海外市场需求,促进主营业务的发展。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70亩,均位于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洲新区内,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和集群效应,提高生产和办公效率,促进公司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可以更好支撑公司未来业务快速发展。 四、风险提示 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投建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富阳市人民政府签署“智慧城市建设”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仅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无强制约束力,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本协议所涉及到的任何具体项目和金额均以日后实际合作中签署的各项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概述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华股份")于2014年12月1日与富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富阳市")签署了《"智慧城市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在双方的友好合作下,富阳市政府将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发展智慧产业化,组织协调各部门、各企业、各村社等共同推进"智慧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大华股份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服务优势和人才优势,自2015起未来五至八年预计投入10亿元,专注于监控安防、视频感知、物联网应用平台建设,致力于物联网、云计算等基础性与应用型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各类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力争通过五至八年的合作发展使富阳的"智慧城市"建设成为富阳的新名片,同时成为公司智慧应用的示范城市。 上述预计投入金额仅为双方合作的意愿,并不代表实际投资承诺,具体以日后实际合作中签署的各项正式合同为准,所涉及的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具体实施时,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富阳市域面积1,831平方公里,辖4个街道15个镇6个乡,287个行政村,23个社区(居委会),2010年富阳市户籍人口65.0万人。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富阳市常住人口71.7万人,其中市外流入人口13.5万人。2010年实现生产总值415.7亿元,实现财政总收入60.3亿元,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64,101元。(资料来源:www.fuyang.gov.cn) (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大华股份作为富阳市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建设及运营合作伙伴,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流程允许的前提下,富阳市的智慧城市的设计、规划、建设及运营服务应优先考虑。 2、大华股份与富阳市政府下属国有公司富阳市工贸集团成立由大华股份控股的合资公司,参与富阳市智慧经济的发展规划、建设及运营。 3、按市场化的原则,启动大华股份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华安防联网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富阳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合作(采用注资的形式,由公司控股)。合作领域主要是智慧安防、智慧警务、智慧交通、报警联网、运维服务等。 4、双方联合设立协调机制,以市场化为原则,按照本框架协议的合作内容,由大华股份与富阳市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其他各局和部门配合。 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八年。 上述合资公司的设立尚处于筹划阶段,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具体实施时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富阳市的战略合作将有利于加快公司从设备供应商向综合解决方案服务与运营商的变革,推动公司创新变革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公司与富阳市的战略合作,有利于发挥公司技术优势、产品优势、服务优势和人才优势,锤炼公司的研发、管理和运营队伍,积累大型智慧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能力和经验,为公司今后继续做大做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公司与富阳市力争通过5至8年的合作发展使富阳的"智慧城市"建设成为富阳的新名片,同时成为公司智慧应用的示范城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巩固公司在智慧城市建设领域的领军地位。 三、风险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仅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合作前提的框架性约定,无强制约束力,付诸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本协议所涉及到的任何具体项目和金额均以日后实际合作中签署的各项正式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相关标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阳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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