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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5版)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金虹 联系电话:021-6161664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10 月生,1973 年12 月参加工作,1976 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秘书、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李桦,男,1972 年出生,大学本科,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2014年6 月31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封闭债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基金、鹏华丰泰债券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浦发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浦发银行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 年以来所进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浦发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浦发银行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浦发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浦发银行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浦发银行将在内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魏鑫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及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丰A和每份合丰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A与合丰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丰A与合丰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丰A的开放期,如合丰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丰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丰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丰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9月11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2014年9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由于2016年9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6年9月13日)。合丰A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3月11日和2015年3月10日,合丰A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由于2015年9月11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5日和2015年9月14日),以此类推。 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10个工作日,则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10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2016年9月28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具体合丰A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前3个折算基准日与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丰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丰B的运作 1、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丰A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合丰B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丰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合丰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七、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丰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合丰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T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T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合丰A与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NAVa×Fa)/Fb;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B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 3、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 4、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1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A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丰A和合丰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丰A与合丰B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合丰A和合丰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丰A与合丰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丰B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合丰B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丰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过渡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合丰B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丰A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合丰A、合丰B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合丰B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丰A、合丰B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过渡期合丰A、合丰B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A、合丰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合丰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包括合丰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合丰B的巨额赎回。 2、合丰A、合丰B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过渡期合丰A、合丰B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合丰A、合丰B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合丰A、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丰A、合丰B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丰A、合丰B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合丰A、合丰B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内,对于合丰A、合丰B的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同时,在过渡期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对于合丰B 申购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过渡期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合丰A、合丰B的赎回以及合丰B的申购结束后,因合丰B净赎回过多、合丰A赎回过少,导致合丰A份额余额与合丰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若届时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合丰A的申购,并按照合丰A的的份额余额较合丰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合丰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合丰A与合丰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合丰A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丰A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丰A份额数 T日合丰B份额净值=T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合丰B资产净值/T-1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合丰B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基金财产。 T日合丰A与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合丰A、合丰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合丰A、合丰B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申购合丰A、合丰B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在过渡期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A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其申购合丰A不收取申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A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40,000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40,000份合丰A基金份额。 例2:在过渡期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丰B,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B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398,406.37元 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00=398,406.3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丰B,可得到398,406.37份合丰B基金份额。 例3:在过渡期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丰B,其对应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B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00=4,999,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丰B,可得到4,999,000份合丰B基金份额。 2、合丰A、合丰B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赎回合丰A、合丰B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赎回合丰A、合丰B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在过渡期合丰A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丰A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丰A,其赎回合丰A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丰A份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丰A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0元。 例2:在过渡期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合丰B,其赎回合丰B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丰B份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0=5,0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合丰B基金份额可得到5,000,000元。 十三、过渡期基金的运作安排 1、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合丰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 11月13日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以“2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分级运作周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B”)。合丰A与合丰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下同)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合丰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内接受合丰B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的申购、赎回以及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相关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合丰A转为转型后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合丰B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合丰A、合丰B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费用 (1)合丰A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认购费。 (2)合丰B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合丰B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合丰A、合丰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合丰A、合丰B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合丰A、合丰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A,其认购合丰A不收取认购费率,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合丰A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A,可得10,005.50份合丰A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5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5.50)/1.00=49,806.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可得49,806.30份合丰B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50-1,000)/1.00=4,999,0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可得4,999,050份合丰B基金份额。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认购的限制 (1)合丰A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合丰B的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合丰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各级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合丰A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A的前3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即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为同一日,但合丰A的第4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丰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A的份额数×合丰A的折算比例 合丰A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合丰A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丰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合丰B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丰B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B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B的份额数×合丰B的折算比例 合丰B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合丰B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丰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A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合丰A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丰A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合丰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丰A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丰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丰A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合丰A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丰A每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合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合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合丰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丰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合丰A、合丰B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2、合丰A的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3、合丰A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合丰A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合丰A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合丰A的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假设在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合丰A的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40,000份合丰A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合丰A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合丰A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合丰A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在合丰A的赎回开放日,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即该投资人在合丰A赎回申请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合丰A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丰A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丰A与合丰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合丰A或延缓支付合丰A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丰A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的赎回份额(合丰A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合丰A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合丰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发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得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关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在申购时A类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设定赎回费率,具体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39,840.64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60=37,585.5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A类份额,可得37,585.51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A类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60=4,716,037.7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A类份额,可得4,716,037.74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60=377,358.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C类份额,可得377,358.49份C类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A类或C类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赎回A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21元 赎回金额=10,500-21=10479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9元。 2、本基金赎回C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份额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来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立投资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现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回购套利策略(下转B2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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