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12月3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12-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合丰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合丰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份额和合丰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2、合丰A: 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A份额。合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3、合丰B: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合丰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24、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和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5、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6、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7、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8、合丰A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A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B份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的申购业务

29、合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合丰B的开放日:合丰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B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的申购;在合丰B的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的赎回

31、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的赎回份额(合丰A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丰A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合丰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丰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A、合丰B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1963年出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历任南京市城市信用合作联合社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南京城市合作银行信联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南京市商业银行计划处处长助理、副处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

徐益民先生,董事。1962年出生,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李湧先生,董事,总经理。1972年出生,厦门大学MBA。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营业部、计划部经理助理,厦信证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网上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稽核监察部总监。

陆国庆先生,独立董事。1965年出生,南京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科员,湖南省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主任科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郑德渊先生,独立董事。1975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历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研究生部副主任等。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1978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197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职工监事。1982年出生,河海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兼信用研究员。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1981年出生,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湧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1978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明凯先生,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在2008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曾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研判,参与创立了南京银行内部债券信用风险控制体系,对债券市场行情具有较为精准的研判能力。2013年8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年12月30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17日起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2日起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26日起任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5日起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史少杰先生:首席投资官

李湧先生:总经理

张明凯先生:鑫元货币市场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信用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下转B26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76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聚焦券商股爆红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市 场
   第A012版:动 向
   第A013版:期 货
   第A014版:信息披露
   第A015版:信息披露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4-12-0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