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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51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中行转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2014-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02 ●优先股简称:中行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3.2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4年12月8日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4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行于2014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0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亿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3.2亿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1可分配税后利润来源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且以较低数额为准。 2恢复全额支付股息,指由于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因此在取消派息事件发生期间,本行决定重新开始向优先股股东派发全额股息,但本行不会派发以前年度已经被取消的股息。 3指当期已宣告且尚未发放的股息。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3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100080_A02号),截至2014年11月21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2,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2,000,000元后,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将人民币31,968,000,000元缴存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内,所有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截至2014年11月21日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190,000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61,810,000元。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4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本行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3.2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6.00%,发行对象为3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本行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4]818号)同意,本行本次发行优先股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中行优1 2、证券代码:360002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32,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本次发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次发行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行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金杜就本行本次发行优先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金杜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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