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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4-063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份延期购回及部分质押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厦门金达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投资")将其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质押股票延期购回及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3年12月11日,金达威投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6,000,000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股份质押初始交易日为2013年12月11日,购回交易日为2014年12月2日。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2月13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2013-054号《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该股份在质押期间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2013年度权益分派后,该部分质押股份由16,000,000股变更为25,600,000股。 金达威投资所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于2014年11月1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2014年12月2日,金达威投资将其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办理了延期购回业务,延期购回日为2015年12月2日,该股份在质押期间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3、2014年12月2日,金达威投资将其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9%)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股份解除质押手续。 截止至本公告日,金达威投资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805,286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00%;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为64,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36%。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编号: 临2014-04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辞职及新选职工监事任职的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职工代表监事张建中先生因工作原因,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行监事会提交辞呈,辞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2014年12月2日,本行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郑鑫先生和夏太立先生为本行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请见附件)。 本行监事会于此确认:自2014年12月2日起,郑鑫先生和夏太立先生就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均为三年。 截至本公告日,郑鑫先生持有500,000股本行A股股份,夏太立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郑鑫先生和夏太立先生依据其在本行的职位取得相应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 张建中先生已确认其与本行监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辞任有关的事宜需告知本行股东。 本行监事会对张建中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夏太立先生的加入表示欢迎。 特此公告。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郑鑫,男,1958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曾任农行上海分行人事处处长助理,上海浦东分行人事教育处处长,上海分行人事处副处长、财会处副处长、财务会计处处长,上海徐汇支行党组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组)委员、副行长,安徽分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安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内控合规部总经理,2011年7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监事、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夏太立,男,1962年10月出生,大学学历。曾任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综合处副处长,挂职任福建省漳浦县县委副书记,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综合处副处长,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二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中央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中国农业银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部门总经理),2014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纪委副书记、监察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002619 证券简称:巨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62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12月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控股")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23%)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2月2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2月2日。 截至本公告日,巨龙控股共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900.89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9%;累计已质押2,900万股,占巨龙控股所持本公司股份的74.34%,占公司总股本的23.86%。此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吕仁高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438.46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3%;吕成杰先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58.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4%,亦处于质押状态。 特此公告。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3日 股票代码:000557 股票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4-090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有投资者反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薛小梅副总裁薪酬存在不实情形。对此,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3年10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确定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薪酬为32万元/年(税前),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末,公司管理层考虑到薛小梅副总裁在2012年追收资产、恢复生产经营方面的贡献,比照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向薛小梅副总裁补发了2012年度薪酬18.97万元。公司董事会已责令将上述18.97万元薪酬交回,并告戒管理层吸取教训,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在此,公司董事会向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欢迎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8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邓台平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邓台平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将更加集中精力专注财务部工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德洪先生提名郭北琼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了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聘任郭北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郭北琼先生简历如下: 郭北琼,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徐州肯沃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监、财务总监。 郭北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担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因卖出宏达新材股票违规,于2011年11月受到深交所通报批评的处分。 郭北琼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8226078 传 真:0511-88226078 电子邮箱:zhengquanbu@hongda-chemical.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黄磊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黄磊先生简历如下: 黄磊,男,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6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证券部。2014年7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黄磊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先生为舅甥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黄磊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8226078 传 真:0511-88226078 电子邮箱:huanglei@hongda-chemical.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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