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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公告编号:2014-064TitlePh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4-12-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59号),公司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实施完毕。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业绩补偿、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10名交易对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函。

  2014年8月5日,上述10名交易对方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分别承诺如下: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承诺: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公司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公司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公司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3、在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时,本公司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承诺如下:1、本公司对因于2013年7月29日取得吴律文持有的互助金圆4.5455%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3.9453%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3、除上述8.4908%的互助金圆股权外,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11.0547%股权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锁定至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4、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5、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本公司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公司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公司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公司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6、在本公司为补偿主体时,本公司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邱永平、方岳亮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在此郑重承诺如下:(1)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至下述日期:补偿期限内(即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人为补偿主体,本人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人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人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人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3)在本人为补偿主体时,本人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闻焱、胡孙胜、陈国平、范皓辉、陈涛、赵卫东同意修改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郑重承诺如下:(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各自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4)补偿期限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本人为补偿主体,本人应承担的补偿比例为本人对互助金圆的持股比例;补偿期限内第二和第三个会计年度(包括当期盈利预测补偿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本人如为补偿主体,应承担的补偿比例=本人当期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当期全部补偿主体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仍处于锁定期的股份之和。(5)在本人为补偿主体时,本人对其他补偿主体在该会计年度内应承担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约定的限售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述关于股份锁定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二、放弃现金选择权的承诺

  2014年7月25日,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等9名交易对方均出具了《放弃现金选择权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人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控股”)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在触发盈利预测补偿义务时,承诺人有义务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第3.4条规定选择以股份或现金补偿方式向光华控股补偿年度净利润差额。

  承诺人在此郑重承诺:承诺人放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第3.4条中约定的以现金进行盈利预测补偿的选择权,如触发盈利预测补偿义务时,承诺人承诺以股份补偿方式向光华控股补偿年度净利润差额。承诺人承诺同时放弃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现金补偿相关条款中赋予承诺人的相关权利。

  本承诺函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三、交易对方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本次交易补偿期限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若在交易补偿期限内,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相关盈利预测指标,则上述10名资产出售方将在锁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光华控股进行补偿;若实际净利润高于或等于相关盈利预测指标,则资产出售方无需向光华控股进行补偿。补偿限额为锁定期内的资产出售方所认购股份总数。具体补偿方式分两个层次如下:

  ①当期盈利预测补偿的股份补偿。应补偿股份数计算公式为:当期盈利预测补偿股份数量=(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之和-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指标总和×(全部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②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光华控股将对全部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全部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则补偿主体应另行向光华控股以股份方式补偿期末减值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股份数量=全部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其中,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总和=补偿期限内目标公司各年度净利润预测数总和。

  此外,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在相关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在补偿期限第二年或第三年,如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以所持光华控股股份不足以补偿光华控股,则由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以现金方式就无法补偿的差额对光华控股进行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偿现金=[(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盈利预测指标之和-补偿期限内截至当期期末的各会计年度目标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指标总和×(全部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量-(已补偿现金金额÷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金圆控股和康恩贝集团根据《发行股份认购资产协议之利润补偿协议》第3.2条约定的股份补偿的比例分别补偿现金(即金圆控股承担应补偿现金的92.647%,康恩贝集团承担应补偿现金的7.353%)。

  四、交易对方关于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的承诺

  金圆控股、康恩贝集团2名法人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实施本次交易及享有/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公司已履行了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本公司合法拥有目标资产,享有对目标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有权将目标资产转让给光华控股,目标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目标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没有设置质押、抵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与之有关的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本公司应以合理的商业方式运营目标资产,并尽最大努力保持目标公司产权结构的完整性及促使目标公司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使目标公司现有负责人和主要员工继续为目标公司提供服务,并保持目标公司同客户、供货商、债权人、商业伙伴和其它与其有业务联络的人的重大现有关系,确保目标公司的商誉和业务的连续性不会受到破坏;

  4、本公司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公司或目标公司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公司、目标公司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庭判令、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5、不存在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任何人有权(无论是现在或将来,是或有或其他)根据任何选择权或协议(包括转换权及优先购买权)要求发行、转换、分配、出售或转让任何股权或借贷资本,从而获取目标资产或目标资产对应的利润分配权;

  6、本公司没有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其破产、清算、解散、接管或者其他足以导致本公司终止或者丧失经营能力的情况,也没有人采取有关上述各项的行动或提起有关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提出有关威胁。”

  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8名自然人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拥有实施本次交易及享有/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已履行了目标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本人合法拥有目标资产,享有对目标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权利,有权将目标资产转让给光华控股,目标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目标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信托安排、股权代持,没有设置质押、抵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亦不存在与之有关的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本人以合理的商业方式运营目标资产,并尽最大努力保持目标公司产权结构的完整性及促使目标公司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使目标公司现有负责人和主要员工继续为目标公司提供服务,并保持目标公司同客户、供货商、债权人、商业伙伴和其它与其有业务联络的人的重大现有关系,确保目标公司的商誉和业务的连续性不会受到破坏;

  4、本人决定、实施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方有权终止或修改与本人或目标公司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本人、目标公司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庭判令、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5、任何人均无权(无论是现在或将来,是或有或其他)根据任何选择权或协议(包括转换权及优先购买权)要求发行、转换、分配、出售或转让任何股权或借贷资本,从而获取目标资产或目标资产对应的利润分配权。”

  五、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

  金圆控股、赵璧生及赵辉父子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除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控股”)以外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光华控股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作为光华控股实际控制人或对光华控股构成实质影响期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光华控股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不利用光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地位做出损害光华控股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光华控股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光华控股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光华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3、本公司/本人将善意地履行义务,不利用光华控股实际控制人地位就关联交易采取行动故意促使光华控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做出损害光华控股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光华控股必须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光华控股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4、如出现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光华控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金圆控股、赵璧生及赵辉父子承诺:

  “承诺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光华控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本公司/本人所处的实际控制地位,就光华控股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光华控股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光华控股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光华控股必须与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承诺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的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是在公平合理且如同与独立第三者的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决定。承诺人和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会要求和接受光华控股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第三者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并且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要求光华控股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承诺在承诺人为光华控股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六、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控股股东金圆控股已出具承诺: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并保证,在本公司作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苏州开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将持续遵守并履行下列各项承诺:

  (1)本公司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除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子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不兼任上市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且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缺陷。

  此外,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子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自身并保证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

  七、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璧生先生、赵辉先生已出具承诺:

  “赵璧生先生、赵辉先生(以下并称“承诺人”)承诺并保证,在作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持续遵守并履行下列各项承诺:

  (1)承诺人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除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2)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不兼任上市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资产完整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且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缺陷。

  此外,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承诺自身并保证将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及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

  八、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光华控股全体董事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申请文件发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承诺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光华控股、康恩贝集团、邱永平、方岳亮、陈国平、闻焱、陈涛、赵卫东、范皓辉、胡孙胜10名交易对方及互助金圆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中,由本人/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文件、信息和所做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文件中的签署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一切足以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人/本公司对由本人/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提供的文件、信息和所做出的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璧生先生、赵辉先生承诺如下:

  “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互助金圆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被要求为职工补缴社保费用,或互助金圆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被罚款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互助金圆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保费用,并赔偿互助金圆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由此所遭受的处罚和其他一切损失。”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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