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095 证券简称:生意宝 公告编号:2014-027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公告编号2014-025),并于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12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87号易盛大厦12F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德良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8,919,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60万股的56.466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8,869,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60万股的56.4434%。 2、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60万股的0.0234%。 3、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下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6,1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60万股的0.126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60万股的0.1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60万股的0.0234%。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德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913,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0,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8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14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908,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12%;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0%;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0542%;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038%;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142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故本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瑾、卢胜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