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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4-08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2014-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今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于2014年12月8日减持了322,000股本公司股票,又因工作人员的误操作买入100,000股本公司股票,出现《证券法》第47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的情形,造成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四川恒康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截止2014年12月5日收盘,四川恒康持有公司股份19,060,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其中流通股13,628,8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432,056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9%。2014年12月8日,四川恒康在日常工作中,以均价18.99462元成交价格卖出公司股票322,000股。当日又以均价19.10551元成交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000股。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行为导致的交易收益为-11,089元。四川恒康在此前六个月内没有其它短线交易行为。 截止2014年12月8日收盘时,四川恒康持有公司股份18,838,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其中流通股13,406,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432,056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99%。 四川恒康的上述行为尽管属于操作失误,但仍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情形。 二、四川恒康对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的致歉内容 四川恒康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1、公司向四川恒康进一步解释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详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四川恒康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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