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12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董-09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2月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2月9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邦恒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7名,出席会议的董事6名,名单如下:

何邦恒、张斌、黄祖荣、叶宏、汤新华、任德坤

独立董事张学清先生未出席本次会议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董事对每项议案审议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2、审议《关于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确保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按我公司向银行借款同期利率执行。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详见同日发布的《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4临-30)。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9日

附件: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1.原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2.原第十八条 公司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福建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发行19847万股(该股权现划转给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6.16%;闽东电力电器厂(现为宁德市电力电器厂)发行45.6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5%;福建省闽东水电综合服务公司发行39.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3%;闽东电力勘察设计所(现为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发行35.8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2%;宁德地区输变电工程公司发行32.60万股(现为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1%。

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7300万股,非流通股股东不参与此次公积金转增股本;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为37300万股,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仍持有19847万股,占公司总股份53.21%;宁德市电力电器厂仍持有45.6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2%;福建省闽东水电综合服务公司仍持有39.0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0%;宁德市电力勘察设计所仍持有35.8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10%;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仍持有32.60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09%。

拟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闽东电力电器厂、福建省闽东水电综合服务公司、闽东电力勘察设计所、宁德地区输变电工程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分别为19847万股、45.60万股、39万股、35.8万股、32.6万股。以上发起人,除福建省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以资产入股外,其他均以货币出资。

3.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37300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73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0000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7300万股。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37300万股,均为普通股。

4.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为实施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拟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5.原第二十四条之后新增一条即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6.原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拟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原第三十九条十二项: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拟修改为:第四十条(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原第三十九条十三项:审议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拟修改为:第四十条(十三)审议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原第十五项后新增一项即(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8.原第四十条第四项: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担保;

拟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四)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标准的担保;

9.原第五十四条第六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拟修改为:第五十五条(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0.原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改为: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1.原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拟修改为: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2. 原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拟修改为: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

13.原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单项交易标的(担保除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董事会审议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1)为公司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取得借款或反担保而进行的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为公司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其他事项进行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因公司或控股公司接受他人担保而需要为他人进行的互换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为同一被担保对象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是指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债务重组等引起公司与他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

交易标的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接受财务资助除外),董事会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决定权限按照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六)决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单项交易标的(担保除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董事会审议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1)为绝对控股子公司取得借款或反担保而进行的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为公司或者绝对控股子公司其他事项进行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2)因公司或控股公司接受他人担保而需要为他人进行的互换担保,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为同一被担保对象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本项所称“交易”是指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债务重组等引起公司与他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但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

交易标的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超过本项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接受担保、接受财务资助除外),董事会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决定权限按照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六)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4.原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拟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15.原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16.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拟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17.原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拟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8.原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014年12月9日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1.原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依照会议通知的明确要求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拟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原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拟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3.原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拟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拟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原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职代会或工会选举办法执行。公司在董事选举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拟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其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职代会或工会选举办法执行。公司在董事选举和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选举中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确定最终董事人选。

(五)若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若有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或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半数时,排名在前的合格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董事候选人再重新进行选举。上述选举按得票从多到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应选董事人数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3、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不能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的,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公司在选举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的操作细则与选举董事时的操作细则一样。

6.原第四十六条后加入一条即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7.原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拟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原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顺延变更为第五十至第五十四条。

2014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4临-3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5、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3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15:00 至 2014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9、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8层会议室

10、出席对象:

(1) 截止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3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特别决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4董-09)及其附件。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方式:

①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②社会公众股持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③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④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代理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9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环城路143号闽东大广场华隆大厦10层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投票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投票代码:“360993”。

2、投票简称:“闽电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闽电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号。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议案号议案内容委托价格
100总议案100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00

注:为便于股东在交易系统中对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相应的申报价格为100.00 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股东大会需审议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决意见类型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请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核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核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后的半日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以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果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3)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3、股东根据获取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后,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闽东电力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帐户” 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 证书登录;

(3)登陆成功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张小芳

电话:0593-2768983

传真:0593-2098993

2.会议费用:参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文本。

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受托人将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议案名称表决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注:委托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并在所选意见的相应栏目处打“√”,多选或不选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签名(个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9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80版)
   第A002版:市 场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广 告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保 险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基 金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动 向
   第A013版:期 货
   第A014版:数 据
   第A015版:数 据
   第A016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