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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4-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21版) 为鼓励乘客使用网站和移动终端应用预订本公司机票,公司以网站和移动终端应用为主要媒介发布各类促销优惠活动。随着网站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客户订票习惯的逐渐养成,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至6月,分别有75.41%、80.25%、60.53%和56.20%的散客通过本公司网站预订机票,不仅为本公司节省大量销售代理成本,而且可观的网站流量和页面点击率为本公司基于网络直销发展辅助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Alexa网站流量统计,本公司于截至2014年6月末前三月平均流量排名列国内主要航空公司第一。 2010年8月,本公司开通移动互联网直销渠道,乘客可通过移动终端应用购买本公司机票。2013年以来,公司大力推动移动互联网直销渠道,采取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从2013年7月开始至2014年1月,使用移动终端应用订票付款较通过网站订票优惠30元;采用商旅卡支付可给予97折优惠。优惠措施采取后,移动互联网直销渠道占比在2013年显著上升至23.98%,较2012年和2011年分别上涨20.01和15.97个百分点,2014年上半年该占比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于6月末上升至24.00%。公司希望通过进一步推动移动互联网直销渠道的发展,带动公司整体销售业绩增长。 同时,为丰富销售渠道,覆盖追求高性价比的商务旅客,公司于2012年4月起开始委托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苏州同程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线上代理销售。 本公司的线下销售主要通过控股股东春秋国旅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第三方的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少部分机票则通过本公司机场柜台和自营营业部进行销售。 本公司的非散客机票销售为向春秋国旅和其他非关联方提供的包机包座业务。 (三)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1、航油 航油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主要用于本公司的航空运输。本公司国内航油向包括中航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供应商采购,采购价格根据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格为基准、经双方协商加上一定的进销差价后确定。2010年起陆续开通国际、港澳台航线后,国际、港澳台的航油向当地航油供应商采购,采购价格根据国际航油市场价格确定。 报告期内,本公司航油采购情况如下: ■ 2、航材 公司的航材需求分为周转件和消耗件两类,主要通过航材小时保障服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保障。 周转件是指具有单独序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当其处于不可用状态时,可按照已制定的经授权的程序/手册进行检查、修理或大修恢复其可用性,理论上可经多次大修达到与飞机或发动机相同使用寿命的飞机零部件。价值较高的周转件定义为高价周转件。本公司周转件的保障方式是以航材小时保障服务为主,自主购买为辅。 航材小时保障服务是一种新型的航材周转件保障模式,即指根据相应合同约定,通过每飞行小时付费即可获得全面的航材周转件保障及修理服务。这种保障模式的优势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1)利用庞大的航材共享库,为航空公司提供较高的周转件保障水平,有效降低由于航材故障所导致的飞机停场事件的发生,避免了不正常航班对航空公司运营的影响,尤其是保障了低成本航空公司对于飞机高日利用率的需求;2)每月相对固定的航材小时保障服务小时费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计划外费用和不可控费用所导致的成本波动;3)有效降低自备航材库存量,减少资金占用和相应的管理成本,从而可以使航空公司更加关注于机队管理和航线管理。目前为本公司提供航材小时保障服务的供应商是新科宇航下属新科宇航器材供应私人有限公司,新科宇航是新加坡上市公司新科工程(SIN:S63)的宇航业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机身维修大修公司,在亚太、欧洲和美洲均拥有飞机维修设施,由其提供给本公司的周转件符合中国民航局、欧洲航空安全局或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双方合作始于2005年,并于2010年5月基于五年的合作经验以及春秋现有机队的特点,对于保障模式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完成了新协议的签订,达到了既提高保障水平又降低成本的目的。 消耗件是指根据其状态只能决定是否重新使用或更换,无经授权或认可的维修程序,或其修理成本相对更换新件成本具有不经济性的航材。本公司消耗件主要以自购为主,主要供应商除空客外,还包括Zodiac、Goodrich、SATAIR和CFM International等。 (四)行业的竞争情况及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1、行业的竞争情况 2010年至2012年前十大航空(集团)公司(按旅客运输量统计)市场占有率排名: ■ 资料来源: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数据系查阅《2011年从统计看民航》、《2012年从统计看民航》和《2013年从统计看民航》中各航空公司旅客运输量经整理后统计。 2、本公司的竞争优势 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本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在于:(1)经营模式优势——中国低成本航空的先行者和领跑者;(2)价格优势——中国民航大众化战略的推动者和受益者;(3)上海枢纽机场的基地优势与干线、支线机场的协作优势;(4)辅助服务优势——多元收入来源与高利润贡献;(5)信息技术优势——自主研发的分销、订座、结算和离港系统;(6)战略合作优势——良好的国内外供应商关系;(7)诚信优势——严格的诚信制度建设和良好的付款记录;(8)管理优势——优秀的管理团队与独特的“低成本”文化。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飞机及发动机、高价周转件、运输设备与办公及其他设备等。截至2014年6月末,本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拥有任何自有房屋。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飞培公司全资子公司器材科技公司参与竞买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所中心挂牌出让的机场综合保税区C3-1-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器材科技公司为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成交价格为4,804万元。2012年9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飞培公司全资子公司器材科技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沪规土资2012出让合同上海市第11号),约定将上述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器材科技公司,宗地编号为201215249606429830,座落于祝桥镇街坊,总面积为20,033平方米,出让年限为50年,出让价款为4,804万元。2012年10月2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器材科技公司核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浦字(2012)第269779号),记载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0,033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62年9月24日。 2、商标 (1)境内商标 ① 自有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是如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 ■ ■ ② 申请中的境内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在申请5项境内商标。 (2)境外商标 ① 自有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如下境外注册商标: ■ ② 申请中的境外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正在申请21项包括香港、台湾、韩国、日本、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柬埔寨和老挝的境外商标。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如下表所列: ■ 4、域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拥有并使用的主要域名或网址如下表所列: ■ (三)租赁房屋及土地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总部共承租12项房屋或场地,用于商务办公用房、机务作业、航材仓储和员工宿舍等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1、租赁房屋 (1)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一路528号航友宾馆2号楼1至6层以及会议中心”的房屋,租赁面积合计5,249.9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50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商务办公使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分公司(原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华东公司”),该项租赁房屋已取得了“沪房地(长)字[2011]第001757号”《房地产权证》,但证载所有权人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但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人向本公司出租该项房屋的证明文件。 (2)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六路虹桥油库西侧房屋”,租赁面积合计97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20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商务办公使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中航油华东公司,该项租赁房屋的证载所有权人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持有“沪房地(长)字[2011]第00175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但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人向本公司出租该项房屋的证明文件。 (3)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一路558号食堂综合楼三楼和四楼”的房屋,租赁面积合计1,34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80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商务办公使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中航油华东分公司,就该项租赁房屋,中航油华东分公司持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7年9月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规沪建(2007)00070910F02552)、2008年12月5日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编号:沪规竣(2008)00081209N01989号),中航油华东分公司是该项房屋的实际投资和建设单位,对该项房屋拥有实际的所有权,但中航油华东分公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本公司整体租赁使用“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三路小白楼物业”,包括业务楼面积1,020平方米、配套设施面积2,039.9平方米、场地面积5,361.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年租金为240万元至340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维修工程部办公室。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办理该项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5)本公司租赁使用“迎宾一路588号虹达楼511、515房间”的房屋,租赁面积合计7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年租金约为8.4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商务办公使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办理该项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本公司租赁使用“虹桥机场空港八路”内本公司指定区域房屋场地,租赁面积合计1,97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其中1,380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为2元每平方米每天,另外590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为2.3元每平方米每天。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办公用房、机务作业和航材备件仓库。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分公司,由于历史原因,该公司未能办理该项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7)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护航路789号内”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45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航材储存仓库。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航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出租人未能提供该项房屋的所有权人信息以及权属证明文件,公司亦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人向公司出租该项房屋的证明文件。 (8)本公司租赁使用“虹桥机场航空服务分公司地面南侧房屋和场地”,其中租赁房屋面积约360平方米,租赁场地面积约32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年租金15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航材仓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办理该项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9)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护航路789号内”的房屋,租赁面积为3,43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205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仓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机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项租赁房屋的证载所有权人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沪房地市字[1998]第100403号”《房地产权证》,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但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人向本公司出租该项房屋的证明文件。 (10)本公司租赁使用“位于迎宾三路50号内的东侧仓库”,面积约3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年租金12万元至14.4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仓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中国航空器材华东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航空器材华东有限公司未能办理该项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11)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六路虹桥油库南侧”的房屋,租赁面积合计20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12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员工宿舍。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中航油华东公司,该项租赁房屋的证载所有权人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持有“沪房地(长)字[2011]第00175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但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人向本公司出租该项房屋的证明文件。 (12)本公司租赁使用“虹桥机场空港一路315号三楼、四楼和五楼”的房屋,租赁面积合计62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年租金约为30万元至35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员工宿舍。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沪国用(长宁)字第0172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办理该项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13)本公司租赁使用“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的一处房屋,租赁面积合计3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年租金为2.4万元。该项租赁房屋实际用于商务办公使用。 该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春秋国旅,春秋国旅拥有“沪房地(长)字[2001]第020886号”《房地产权证》,公司合法拥有该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14)根据本公司与上海航友宾馆签署的《航友宾馆承包经营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本公司承包经营上海航友宾馆一号楼、商务综合楼(三楼除外)以及宾馆前面的停车场,承包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本公司每月向上海航友宾馆支付承包费用21万元;本公司依据该《航友宾馆承包经营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拥有上海航友宾馆一号楼和商务综合楼(三楼除外)的房屋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租赁费用包含在承包费用中,本公司无需另行单独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该协议期满后,公司拥有优先续约权。 就该等《航友宾馆承包经营协议书》项下的房屋,上海航友宾馆持有“沪房地(长)字[2001]第028664号”《房地产权证》,本公司合法拥有该项租赁房屋的使用权。 此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共计租赁使用34项房屋,合计面积为3,210.99平方米。其中有12项租赁房屋,出租人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租赁的确认函。 针对公司上述第(1)至第(12)项租赁房屋的情况,本公司制定了《春秋航空房屋预案》: ① 如果公司被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搬离用于商务办公用房的租赁房屋,公司可以将相关人员及办公设施迁移至航友宾馆一号楼。依照公司与上海航友宾馆签署的《航友宾馆承包经营协议书》,公司合法拥有对航友宾馆一号楼为期5年的使用权;并且,该协议期满后,公司拥有优先续约权。 ② 如果公司被要求搬离用于机务作业、航材仓储的租赁房屋,公司既可在附近另行租赁仓储用地,也可以将机务作业和航材仓储地迁移至位于机场综合保税区C3-1-1地块的房屋。器材科技公司合法持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上的房屋尚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③ 如果公司被要求搬离用于员工宿舍的租赁房屋,公司可以在机场附近另行租赁员工宿舍,亦可以用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替代向员工提供宿舍。根据公司测算,如果实施该项预案,公司因此而额外增加的费用支出约为人民币5.2万元/月。 此外,针对上述第(1)至第(10)项以及境内分支机构部分房屋租赁行为存在法律瑕疵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和实际控制人王正华已承诺以连带责任方式全额承担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搬迁费用、重置成本、停工停产等损失。 上述第(1)至第(12)项部分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公司商务办公用房、机务作业、航材仓储及员工宿舍,不涉及主要运营资产飞机的停放及运营;在公司的过往经营中,均能正常使用上述租赁房屋;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上述租赁房屋瑕疵的相关不利影响提供承诺。由此,本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因上述房屋租赁行为存在法律瑕疵而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2、租赁土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租赁使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大道东侧(海口市江东新市工业区内)”的土地,用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春秋客运汽车分公司车队存放车辆。该项租赁土地的租赁面积合计10,785平方米(含1,034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09年9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年租金为261,448元。 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海南丰元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海南丰元彩色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持有“海口市国用[2005]第000406号”《土地使用权证》。 (四)特许经营许可 本公司持有中国民航局于2014年3月20日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民航运企字第038号),有效期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至周边国家的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本公司持有民航华东局于2011年6月10日颁发的《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编号:CQH-A-010-HD),确认发行人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批准实施“国内定期载客运行、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该合格证长期有效。 本公司持有中国民航局于2005年7月8日首次颁发、2011年9月2日再次颁发和2013年4月24日第三次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编号:D.200081)。本公司可以从事如下类别的维修工作:上海(主维修基地):航空器/机体(航线维修A319/320/321;定期检修A319/320/321 6000飞行小时/4500飞行循环/20个日历月(不含)以下;修理;改装;其它(发动机更换A319/320/321 CFM56-5B);特种作业(无损检测(涡流检测、渗透检测、磁粉检测、超声检测))。沈阳:航空器/机体(航线维修A319/320/321;定期检修500飞行小时/100飞行循环/28个日历日(含)以下);特种作业(无损检测(涡流检测、渗透检测、磁粉检测、超声检测))。该许可证长期有效。本公司子公司商旅通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1月6日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编号:Z2021631000012),核准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核准业务覆盖范围为上海市,有效期至2018年1月5日。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定位于低成本航空业务模式,其主营业务为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地区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与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服务。 本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的主营业务为境内外旅游服务。春秋国旅的业务包括为含本公司在内的各航空公司提供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并向各航空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机票代理费。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除通过春秋国旅控制本公司外,未单独或共同投资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综上,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春秋国旅及实际控制人王正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春秋国旅,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和实际控制人王正华为避免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确认其自身、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及其参股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承诺将来均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承诺如本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经营范围,也将不与本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本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将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本公司,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承诺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向本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概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关易包括: (1)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本公司为春秋国旅提供以旅游航线为主的包机和包座业务、春秋国旅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代理机票销售,以及本公司在日本向春秋国旅提供租车服务、为春秋国旅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等。 (2)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春秋国旅为本公司提供银行借款、信用证的担保、房屋租赁,以及为春秋航空日本代垫款项和委托贷款等。 2、报告期经常性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总体影响 单位:万元 ■ 3、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对于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审核,全体独立董事确认该等关联交易均属合理、必要,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春秋航空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春秋航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4、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公司将继续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给予充分、及时的披露; (2)对于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且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关联交易,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3)公司将继续通过加密现有或新开商务航线航班、对包机业务引入招标机制等措施减少包机包座业务关联交易;通过增加网络、移动互联网直销力度和提高直销比例减少机票销售代理关联交易,直销比例的目标是达到散客销售的85%以上。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没有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本公司股东春秋国旅、春秋包机、春翔投资及春翼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注:间接持股比例系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得到。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春秋国旅为本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及控股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84%的股份。 春秋国旅成立于1987年8月24日,春秋国旅目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3,496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55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正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主营业务为境内外旅游服务。 截至2014年6月30日,春秋国旅的资产总额为1,041,162.25万元,净资产为324,606.86万元,2014年1至6月实现营业收入609,852.49万元,净利润35,678.5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王正华 王正华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1010519440425XXXX,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公司境内运输收入适用增值税,此外购买航空油料、支付上海地区的起降费及购买固定资产等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由此公司2012年及以后期间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相关财务指标与报告期内其他年度数据核算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一)合并会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下转A23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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