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5版)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40号)核准,本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00万股并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7,228.25万元,较原计划的61,025.00万元募集资金超额募集76,203.25万元。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45,025.70万元建设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45,025.70万元建设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增资扩股方式并购湖北新楚钟肥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7,910.00万元以增资扩股方式并购湖北新楚钟肥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3,500.00万元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84%,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从2011年11月2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万元,已于 2012年4月5日将上述用于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建设募投项目和超募项目的议案》,拟使用超募资金9,737.51万元增资建设募投项目-年产60 万吨硝基复合肥、10万吨硝酸钠及亚硝酸钠项目和使用超募资金14,941.86万元增资建设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结余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结余利息共计975.20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超募资金合计已使用78,253.30万元,其中投入募集资金项目77,743.3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510.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年产60万吨硝基复合肥、10万吨硝酸钠及亚硝酸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比承诺多7.75万元;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比承诺多128.23万元。差异原因系部分设备价格、人工成本较前期设计均有所变动所致。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 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本公司2011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3,500.00万元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期限从2011年11月2日起到2012年5月1日止。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0,000.00万元,在此次使用募集资金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对该笔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合理的安排,提高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012年4月5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全部归还并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公司2014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结余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结余利息共计975.20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低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的10%,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1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468.05万元,作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79.83%,以增资扩股方式并购湖北新楚钟肥业有限公司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113.48%%。 合成氨-联碱(重质纯碱)技术改造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以上的主要原因:①化工产品市场行情低迷,受世界经济形势疲软、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行业调控力度加大等综合影响,纯碱行业受到较大幅度的影响(纯碱广泛运用于玻璃制造,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较大),价格下跌,并持续低迷;②市场竞争激烈。 以增资扩股方式并购湖北新楚钟肥业有限公司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以上的主要原因:①2011年度原材料价格上涨,与预算价格存在较大差异;②2011年10月开始产品磷酸一铵价格下跌,并持续低迷;③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工艺改良间歇性停产。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 五、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以增资扩股方式并购湖北新楚钟肥业有限公司项目,为统一测算口径公司内部预测2013年、2014年效益分别为5,000.00万元、740.00万元,该数据并未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承诺。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74 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暨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300万股 A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宋睿先生及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5名特定对象。其中,宋睿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2,200万股,宋睿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其他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与宋睿先生签订了《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3、2014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暨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4、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5、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宋睿持有公司14,731.3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张明达合计持有公司213,530,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50%。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均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关联方宋睿先生的基本情况介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宋睿持有公司14,731.3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0%,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宋睿的个人简历:男,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05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15.5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3,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补充流动资金。 2、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年12月13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5.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15.47元人民币/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4年12月12日,公司与宋睿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 乙方:宋睿(即“认购人”) 签订日期:2014年12月12日2、协议标的 2.1 发行人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7,300万股(含本数),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2 认购人认购数量为2,200万股。 2.3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3、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15.47元人民币/股。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15.50元/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2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200万股。 3.3 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款总金额(以下简称“认股款”)为发行价格×认购股数。 4、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1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2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发行人应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5、限售期 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2)甲方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协议生效后,即构成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关于认购股份事宜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3)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7、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方同意,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款总金额的15%。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使公司有能力进行产业升级,有利于增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公司控股股东宋睿为支持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基于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良好预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64.50%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将保持控股地位。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此次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形成不利影响。 六、2014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4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公司融资无偿提供担保外,本公司与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为188.13万元,系公司控股子公司益盐堂(应城)健康盐制盐有限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188.13 万元收购了成都百味坊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益盐堂(宁陵)健康盐制盐有限公司。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4年8月25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子公司应城益盐堂公司收购宁陵益盐堂公司股权并向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即可实施。” 八、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79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都化工”)于 2014 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 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 2014 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变更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该会计政策变更将导致公司原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同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的比较数据。该会计政策变更对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详见下表: 单位: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二)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列报,划分为两类:(1)后续不会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2)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后续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公司已按此准则进行列报。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四)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五)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六)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七)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执行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八)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相关说明及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认为: 1、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4 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 2、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4-071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新都化工拟向宋睿、平安创新、招商基金、博时基金、光大永明等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7,300万股,每股价格15.50元。因宋睿拟认购本次发行的2,200万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7,3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新都化工股权比例将从发行前的64.50%降至发行后的58.29%。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新都化工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新都化工实现未来二至三年发展计划,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新都化工的股东利益,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宋睿持有本公司44.50%的股权,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牟嘉云与宋睿为母子关系,持有本公司19.72%的股权;张明达与宋睿为翁婿关系,持有本公司0.28%的股权,故牟嘉云、张明达为宋睿的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宋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本公司64.50%的股权。 1、宋睿的基本情况
2、牟嘉云的基本情况
3、张明达的基本情况
(下转B7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