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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4-05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53号《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64,114,114股,发行价为每股6.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999,999.2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5,826,073.8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1,173,925.39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11月13日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4YCA2005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一)募集资金:指甲方根据《关于核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到的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归集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的管理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专户 账号:64101560062141410000 (二)截至2014年11月13日,募集资金专户内余额为416,667,999.24元。 (三)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支付此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整合费用、偿还甲方本次资产重组的银行贷款、太阳山风电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五期风电项目及太阳山风电厂太阳山一期技改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乙方按月提供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二)确认有权签署本协议且保证募集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合规。 (三)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拟提款日5个工作日前将提款计划告知乙方。 (四)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接受并配合丙方对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支取募集资金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六)发生法人登记变更、合并、分立、破产和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乙方和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约定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确保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根据甲方发出的出款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支取。 (三)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原件邮寄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邮寄至丙方。 (五)配合丙方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五、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行使其监督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资料等方式(丙方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资料需要甲方授权的,视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事先对丙方做出必要授权)。 (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甲方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三)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此造成乙方、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自行或按照丙方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此造成甲方、乙方的损失由丙方负责。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协议变更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时,需经三方协商一致方可书面修改。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募集资金全部支取完毕且募集资金专户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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