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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55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12:00(北京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12月12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曾超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股份233,794,99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33,284,6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25%。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510,3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56,9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4%;反对11,137,650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6%;弃权4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9,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2%;反对11,13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48,7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3%;反对11,142,650 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7%;弃权3,6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0%;反对11,14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9%;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五家渠中基向公司股东五家渠城投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48,7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3%;反对11,137,650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6%;弃权8,6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0%;反对11,13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8%;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 五家渠城投公司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60,3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4%;反对11,126,050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6%;弃权8,6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12,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2%;反对11,12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没有议案被否决。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张云栋、周旦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52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12月12日在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4年12月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董事郭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龙亚辉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独立董事梅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公司独立董事陈建国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曾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同意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54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拟于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45在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本次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45(北京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下午15:00~12月29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4日; (三)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其他部门批准;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规则: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路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八)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性和完备性。 (二)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明书、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授权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期间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附上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4年12月26日,登记时间:10:00~14:00;15:30~19:30; (三)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他: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于登记和表决时提交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委托人的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4年12月29日9:30~11:30;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业务操作。 2. 网络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3. 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输入证券代码 360972; ③在“买入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议案1。
④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⑤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 注意事项 ①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②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③同一议案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⑤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二)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可进行网络投票。 目前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者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具体流程分别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 请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或者其他相关系统开设“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2)申请数字证书 可以向深交所认证中心(http://ca.szse.cn)申请数字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新、冻结、解冻、解锁、注销等相关业务。 股东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将多个账户注册到一个数字证书上。 2.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可 登 录 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 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下午15:00~12月29日下午15:00。 五、其他事项: 1、联系电话:(0991)8852110 2、传 真:(0991)8816688 3、会务常设联系人:邢江、菅玲 4、本次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1.委托人签名(委托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附注2):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附注2): 3.委托人(单位)股东帐户卡号: 4.委托人(单位)持股数(附注3): 5.受托人签名(附注4): 6.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决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此议案放弃表决,则请在“弃权”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同时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53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 子公司天津中辰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12日,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与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建工”)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和解协议》风险提示 本协议生效尚需天津中辰董事会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债务和解事宜。 二、《债务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情况介绍 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8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保税路98号;主营业务:番茄酱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本公司出资额为9,768万元,出资比例为66%。 新疆天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2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新疆五家渠市振兴街1507号;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等。其是由五家渠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自然人出资成立)及其他43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债务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和解 经天力建工、天津中辰双方确认,天力建工依法享有对天津中辰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412,417,668.18元,且该债权不计利息。天力建工同意对上述债权中的342,417,668.18元部分免除天津中辰的清偿义务;天津中辰同意就剩余70,000,000.00元债务向天力建工及时履行清偿义务。 2、债务的清偿 协议签订后3日内,天津中辰同意向天力建工支付履约保证金22,000,000.00元。 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天津中辰应向天力建工支付完毕全部债务和解款,天津中辰向天力建工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和解款等额部分;如因协议约定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导致协议不能生效,天力建工应自天津中辰控股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日后7日内向天津中辰返还履约保证金。 如天津中辰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天力建工履行清偿义务,天力建工有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未获清偿部分债权向天津中辰收取资金占用费。 3、协议的生效 (1)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 (2)天津中辰董事会及控股股东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债务和解事宜。 四、《债务和解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该事项预计将减少天津中辰债务3.4亿元左右,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债务和解协议》的审议程序 该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14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债务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344号 致: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8月28日和2014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刊登了《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告的会议地点召开。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12 时在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 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12 日9:30~11:30,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12 月 12 日下午 15:00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根据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 201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签名册及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总数233,284,62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25%;经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9人,持有贵公司股份510,37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7%。鉴于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参与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四项议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子公司五家渠中基向公司股东五家渠城投借款的议案》; 4、审议《关于聘请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就表决情况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公布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56,9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4%;反对11,137,650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6%;弃权4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9,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2%;反对11,13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8%;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48,7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3%;反对11,142,650 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7%;弃权3,6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0%;反对11,14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9%;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五家渠中基向公司股东五家渠城投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48,7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3%;反对11,137,650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6%;弃权8,6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0%;反对11,13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8%;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 五家渠城投公司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660,349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5.24%;反对11,126,050股, 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4.76%;弃权8,600股。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12,9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2.72%;反对11,12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7.26%;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 经查验,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云栋 周 旦 2014年12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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