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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东华实业 公告编号:2014-062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4年度付息公告 2014-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9东华债"按票面金额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计算年度利息,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9.5%; 2、每手"09东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95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6日; 4、付息日为2014年12月29日。 5、"09东华债"原票面年利率为8.5%。2012年12月14日,经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议案》,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09年东华债"的票面利率,从年票面利率8.5%提高至9.5%。即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的年票面利率为9.5%。详见2012年12月7日的《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09东华债票面利率的公告》(临2012-040号)。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2月26日。除息及付息日为2014年12月29日。在权益登记日当日买入并在权益登记日日终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享有本期债券利息权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00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29日支付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东华债(123002) 3、债券期限及规模:本期债券为有担保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3亿元。 4、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9.5%。 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6、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以东华实业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 7、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09年12月28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2月28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9.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09东华债"派发利息人民币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85.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6日 2、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于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当天或以前买入并在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投资者享有本期债券利息权益。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联系人:徐广晋 联系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87393888 020-87379702 传真:020-87371634 邮政编码:5106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电 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7880 联 系 人:张国勋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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