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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4-50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12日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发出。 2. 会议于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在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召开。 3.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 会议由董事长李久旭主持。 5.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额度:人民币10亿元;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可分期发行);发行利率:按市场化原则确定;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方式: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 本议案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年内有效,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施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等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如下: A、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机、期数、每期额度、发行方式、发行利率、兑付、审核、适时修订、决定发布有关协议、公告、表格、函件及其他一切必要文件。 B、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内容详见2014年12月16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51)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4-52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 (1)会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惠天热电六楼第一会议室。 (2)会议时间: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14:30 6、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投票):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B、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 (2)网络投票时间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B、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15:00至2014年12月31日15:00。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议案》。 上述内容详见2014年12月16日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的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传真、信函等方式。 2、 登记时间 2014年12月29日—30日期间上午9点至下午4点(信函以收到邮戳日为准)。 3、登记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本公司证券管理部 4、出席会议所需携带资料 (1)个人股东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应持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代码:360692 2、投票简称:惠天投票 3、投票时间:2014年12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惠天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代表总议案; 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如果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的委托数量如下:
6、注意事项 (1)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相关事项 1、投票时间:开始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 ,结束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进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于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 2、会务联系人 联系人:刘斌 姜典均 联系电话:024-22928062 传 真:024-22939480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3、会议费用情况 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通知。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一: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_(先生、女士)参加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议案的表决意见 (具体指示请在“同意、反对和弃权”中任选一项,并在其栏内划“√”。
二、若会议有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而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三、若受托人认为本人授权不明晰,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相关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委托人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为自然人,由本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本委托书复制有效。) 附件二: 股东参加会议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注:采取传真或信函登记的股东,请填写本表并附相关身份证复印件、帐户卡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一并传真或邮寄。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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