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4-161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怡亚通")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控股")关于减持怡亚通股份的通知书,怡亚通控股于2014年12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怡亚通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 本次权益变动后,怡亚通控股持有本公司381,113,5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65%。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66 证券简称:经纬纺机 公告编号:2014-67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披露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经纬纺机,证券代码:000666)于2014年12月16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特此公告。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4-12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解除质押及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公司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暨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通知: 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已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34%,已于2014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关股权质押解除手续(解除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 二、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况 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暨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的通知,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800万股质押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用于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2月10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12月10日,上述质押已在平安证券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5,4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45.76%,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206,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29.03%。 三、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5,4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45.76%,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206,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29.03%。 2、截止本公告日,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28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7.21%,长海县獐子岛褡裢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5.62%。 3、截止本公告日,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8,705,64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85%,长海县獐子岛大耗经济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1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2.46%。 除以上情况外,不存在持有、控制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6日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 编号:临2014-05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关于浦发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4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4号)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4年12月5日止,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14,964,000,000元(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36,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4,170,000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71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公司与联席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按月(每月5日前)向联席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资金的支出凭证。 五、公司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人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人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六、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