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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56) 2014-1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问: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如果涉及合同违约诉讼,标的额不小于1000万,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如果需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在此,“及时”指事实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2、问:机构户是否一定要通过专用席位进行股票交易?通过专用席位进行的交易是否属于法定公开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查询交易信息?若不属于公开信息,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公开交易信息? 答:一般机构户不一定要通过专用交易单元交易,但根据证监会、保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QFII等机构必须通过专用交易单元交易。本所《交易规则》第五章第四节对属于“交易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官方网站查询每日的“交易公开信息”;根据《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3、问:上市公司董监高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后,半年内该董监高再进行该股票的股权激励自主行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若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具体由何人在什么时间内通过何种方式将这笔收益划转给上市公司? 答:上市公司董监高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通过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买入股票的,可能构成短线交易。该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该董监高所得收益。另外,该董监高还可能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4、问:如何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公司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为何部分公司将基金产品、信托产品和担保证券账户等归为非国有控股法人,而部分公司却将其归属为其他? 答: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国家持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他内资持股是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在其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前十大股东的性质时,应根据股东的具体背景情况(包括基金、信托等产品的出资人的具体性质和情况),依照第5号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5、问:请问深交所关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选择标准是什么?股票、基金、债券等担保物证券剔除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例如,上市交易型基金上市交易不足30个自然日还是交易日需要剔除? 答:我所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包括在我所上市的所有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但B股、协议平台单边挂牌债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一级托管的债券除外。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该名单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选取确定公司向客户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名单。具体规定请参考我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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