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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4-051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诉本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5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64号)及传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 9月2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起诉状等材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受理了原告信兴公司诉本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3年9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43)。 2014年9月28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的民事判决书(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32)。 2014年10月2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信兴公司递交的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信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的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详细情况见本公司在2014年10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36)。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1、信兴公司在提起该项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2013年8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剩余补偿款人民币43,002,243.00元。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63.26元、财务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负担。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预计该项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可能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另因信兴公司诉讼保全查封了本公司剩余补偿款人民币43,002,243.00元,故本公司对该笔剩余补偿款人民币43,002,243.00元尚未确认为公司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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