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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公告编号:2014-063TitlePh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14-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Open Land Holding Limited)

  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3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锦义,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山,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雪松,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熊瑞阳,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斌,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5月30日,关于本公司与Open Land Holdings Limited(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域控股公司")、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酒店")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1、确认2008年12月3日原告本公司与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期土地处置的协议》于2010年10月9日解除;

  2、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1亿元;

  3、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本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从2011年1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1.1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4、案件受理费共660853元,由原告本公司负担1万元,由被告开域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50853元。

  上述合作合同纠纷案及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相关公告的内容,公告编号为2014-035号。

  开域控股公司与沃顿酒店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关于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41号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南市民三初第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下达的(2014)桂民四终字第 65 号《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广西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详见本公司 2014 年10月27日登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5号)

  二、判决情况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53元(上诉人开域控股有限公司与沃顿国际大酒店各自预交了660,853元),由上诉人开域控股预先公司负担,上诉人沃顿国际大酒店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53元由本院退回;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依据判决书内容,经本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判决履行完毕后将产生6450万元左右的收益。由于本次判决目前还未正式履行,对2014年度的利润影响程度暂不方便统计。因此,公司将对案件执行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桂民四终字第65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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