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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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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11 股票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4-71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情况的自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题为《董事长已被通缉,内蒙发展隐瞒多起重大事项》的报道,报道主要提及如下事项:

  1、《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两份签署于2013年10月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赵伟和马雅分别向自然人王某出让其在合慧伟业50%的股权,分别作价250万元,即夫妻二人将合慧伟业作价500万卖给了王某。王某提供的"华夏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回单"显示,500万元款项已经在2013年10月9日支付给赵伟和马雅,不过股权一直没有过户,也没有做相关的工商变更。

  经本公司向赵伟及马雅本人核实,赵伟、马雅与王某未曾签署关于合慧伟业的《股权转让协议》。

  2、《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日从公安部门查证,现年46岁的赵伟已经被通缉,立案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案件类别为"挪用公款",状态是"潜逃"。该通缉消息同时得到王某的代理律师的确认,可以证实该通缉令中的在逃人员赵伟确系四海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伟。《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赵伟被通缉的主要案由为其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挪用公款,涉案金额上亿元。彼时赵伟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关于此事的任何司法公文;经向赵伟先生本人进行询问,赵伟先生表示其也未收到相关司法机关关于此事的任何司法公文。

  3、近日,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英民,向监管机构就内蒙发展股权纠纷及赵伟高管资格问题进行实名举报,并向媒体公开了细节。这一举报,又引爆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另一个"地雷"。

  按照沈英民的代表律师、北京国浩律师杨扬的说法,2013年12月3日,合慧伟业与河北久泰曾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转让予河北久泰,转让价格为3亿元。据沈英民另一位代表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华的说法,3亿元股权转让款早已全额支付给合慧伟业,但是涉及股权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赵伟本人询问,合慧伟业及赵伟回复如下:

  (1)2013年12月,合慧伟业与河北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签署合作协议,主要条款为:

  "1、河北久泰分2批向合慧伟业提供2.5亿元借款,合慧伟业用其持有的内蒙发展的股票作为担保。

  2、合慧伟业在无法清偿借款的情况下,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合慧伟业持有的内蒙发展全部股票转让给河北久泰。"

  (2)合作协议签署后,河北久泰实际向合慧伟业仅提供了7100万元借款,后续款项未支付,也未办理合慧伟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抵押手续。截至目前,合慧伟业与河北久泰并未签署关于四海股份4000万股的股权转让协议。

  (3)上述借款事项河北久泰已于2014年3月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1.2亿),该案件截至目前未有任何进展且该事项公司已于2014年3月26日在指定媒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

  (4)合慧伟业及赵伟认为,该案件即使合慧伟业败诉,也只需向河北久泰偿还1.2亿现金或向河北久泰偿付价值1.2亿元标的股份数量,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据《第一财经日报》调查,上市公司还卷入多起借贷诉讼,其中至少几千万的资金借款都属于"高利贷",月息4分甚至更高,此类事项对上市公司资产构成威胁,而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却无从知晓。

  本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诉讼全部进行了披露,另,本公司不存在报道中所述的"高利贷"借款。

  对于不实报道对公司名誉造成的损害,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浩宁达 公告编号:2014-125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4年10月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2014年10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2014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1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目前,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审计、评估机构等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方案论证,相关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并披露有关结果后复牌。

  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4-09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2014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并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4日、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目前,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及评估机构等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包括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尽职调查、方案论证、审计及评估等。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并披露有关结果后复牌。

  因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4-059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被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金额:86,310,015.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6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新乐毛纺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乐毛纺")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案号:2014鲁商初字第93号),因合同纠纷,青岛裕龙东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裕龙")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2月3日开庭审理。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青岛裕龙

  被告:新乐毛纺,青岛墨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墨维")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1.原告诉状陈述的诉讼案件事实

  2014年2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羊毛代理进口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进口羊毛所需银行开证额度,办理开证手续并及时开出信用证;被告新乐毛纺在信用证付汇期前10天支付信用证到期货款,按照开证金额的1.5%支付代理费,并负担付汇利息、费用,被告青岛墨维承担担保人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开立信用证,为新乐毛纺代理进口羊毛。截止目前,新乐毛纺尚欠原告信用证项下款项、代理费及利息人民币共计86,310,015.67元。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新乐毛纺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代理费及利息人民币86,310,015.67元;

  (2)判令被告青岛墨维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羊毛价格大幅波动等因素,新乐毛纺经营困难,资金情况十分紧张。公司将督促新乐毛纺积极应对,妥善处理上述诉讼事项。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72 证券简称:新中基 公告编号:2014-056号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处置公司重整提存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师中院")就处置公司重整提存股份下达的(2012)农六法破字第01-9号《民事裁定书》。现就相关裁定事项公告如下:

  目前,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但公司管理人临时证券账户内尚有留存的公司股份。公司管理人向六师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六师中院允许管理人对临时证券账户中留存的股份进行处置变现,管理人已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管理人以协议价格向股份受让方转让上述股份。

  六师中院查明:根据公司重整计划,以公司截止2012年11月20日总股本482,053,329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6股的比例转增股份(少于10股不转增),合计共转增289,230,250股。该部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使用,用以支付或抵偿重整费用、共议债务、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部分普通债权,以及用以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截止2014年10月31日,管理人临时证券账户中尚余77,808,879股。

  六师中院认为: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尚未向债权人分配的股份、资金等均已进行了合法提存保管,为便于管理人履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0899058710)向严琳(证券账户:0022908550)划转分配公司股份共38,000,000股。

  二、自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0899058710)向王婷(证券账户:0145487813)划转分配公司股份共15,000,000股。

  三、自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证券账户:0899058710)向茅智华(证券账户:0102652182)划转分配公司股份共24,808,879股。

  四、公司管理人完成上述股份转让后,及时将全部转入价款划转至六师中院。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备查文件:(2012)农六法破字第01-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4-071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735,68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2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本次解禁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或“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1亿股,发行后总股本5.08亿股。

  公司根据2012年5月17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2年07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股份总额为10.17亿股。

  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持有的19,735,680股,锁定期为公司五家发起人股东股份划转至全国深灰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及社保基金联合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我公司于2011年6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4家发起人股东将各自所持有的我公司部分股份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持有,共计9,867,840股。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在承继上述4家发起人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后经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转增股本后,该部分限售股份增至19,735,680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在限售期间,严格履行了相关锁定承诺,并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我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已满,将于2014年12月23日上市流通,本次解禁的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人,股份总数为19,735,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份无冻结质押情况。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表: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备注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19,735,68019,735,680本次解除限售后,该股东持有的剩余限售股数量为0股。

  

  本次有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114,973,775-19,735,68095,238,09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997,101,670+197356801,016,837,350
股份总额 1,112,075,44501,112,075,445

  

  四、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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