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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科技 公告编码:2014-88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发出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2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开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7日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塘家社区张屋路口新纶科技产业园1号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155,56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5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55,175,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53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 392,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申请银团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58,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558,7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4.143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5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4-040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买方")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于2014年12月16日签署了《三峡新材公司高级汽车低辐射玻璃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买卖双方共同建设一条用于汽车、家饰及家电行业的高水平的生产线。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贰亿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彭寿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 2、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履约能力分析:卖方是由具有近60年历史的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改制成立,是全国综合性甲级设计科研单位和国际化工程集团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技术平台, 建筑材料行业、轻纺(日用硅酸盐)、建筑工程、新能源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专项工程的设计和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甲级资质及对外经营权,设有联合国工发组织和中国政府合建的中国玻璃发展中心等7个行业性机构,获批建设了浮法玻璃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14个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2003年起,卖方连续多年跻身全国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50强,跻身美国《ENR》杂志所评全球顶级工程设计咨询公司200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本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买方将"三峡新材公司高级汽车低辐射玻璃技术改造工程" 原料车间、浮法联合车间的设备材料的供货与安装委托给卖方实施,卖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2、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贰亿元。 3、合同履行方式:本项目为双方联合建设,买卖双方共同建设一条用于汽车、家饰及家电行业的高水平的生产线。双方共同成立项目管理部,负责合同履行。设备及原材料的招标采购,由卖方提供各项技术指标,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实施。招标合同由卖方与供货商签订。双方同意,本项目锡槽由卖方采用议标的形式总承包,其它部分招标时,凡卖方及所属企业能生产的并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设备、材料,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选用。 4、预计供货与安装进度: (1)货物采购:2014年12月----2015年03月; (2)现场安装:2015年05月28日----2015年10月28日; (3)安装调试: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1月28日; (4)点火日期:力争2015年11月28日; 5、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5工作日,买方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 (2)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买方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订货款); (3)点火烤窑时,买方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 (4)成品玻璃生产合格后6个月,买方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 (5)成品玻璃生产合格后12个月,买方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 (6)考核验收合格后的2年内,买方按每季度1250万元,总计1250×8=10000万元人民币支付。 6、违约金: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合同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支付为合同总价的10% 。 7、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 买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定金后即行生效。 四: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如约履行有利于积极推动公司转型发展、提档升级,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实力。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临2014-060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正在筹划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11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30日。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因相关重组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4-101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解押并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戚建生先生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股东戚建生先生与质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4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持有公司的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质押手续;同日,其将持有的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质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此质押行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质押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为止。 截至本公告日,戚建生持有公司股份15,184,000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共质押的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2%。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4-070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2,500,000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2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9号文核准,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16.00元/股,并于2011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90,000,000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45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额为450,0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2,5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4 年 12月2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92,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注:李银会先生持有华实投资94%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总额的5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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