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陕西声威")以本公司向其提供的水泥粉磨系统电耗超标、配套减速机损坏导致停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系统电耗超标损失754.58万元、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349.38万元,诉讼合计金额1,103.96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2011年5月25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应陕西声威对本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永丰支行账号为2003014280000739账户中的定期存款1,105万元。 2013年3月5日9时、6日9时,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一次开庭审理。 2014年1月7日9时、8日9时,公司与陕西声威买卖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4年6月11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寄达的案号分别为(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赔偿陕西声威系统电耗超标损失、配套减速机损坏停产损失合计金额人民币11,039,617.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共计人民币99,800元。 2014年6月,本公司以上诉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该案件于2014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6法庭开庭审理(二审)。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参见2011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中第四款";详细进展情况分别参见2012年4月18日、2012年8月25日、2013年4月18日、2013年8月28日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一·(二)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七节·(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一、重大诉讼事项"、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2012年4月6日、2012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2013年1月11日、2013年11月2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13日、2014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本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案号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13号、01314号《民事调解书》。上述诉讼事项在审理过程中,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就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共识,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二、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中对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1)泾民初字第00125号、(2011)泾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9,800元由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9,370元,减半收取49,685元由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经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9,685元。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 2、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14长证债”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18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14长证债"(债券代码:112232),收盘价格异常。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并与基金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4年12月18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14长证债"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予以估值。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有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该债券当日交易所收盘价能体现公允价值特征之日起,对其恢复按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4-035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19日起停牌。 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公司将于停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蒙城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蒙城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毅昌")。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4年8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蒙城毅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0)。 近日,蒙城毅昌注销登记申请已获得蒙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收到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其工商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奥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4-042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致持股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50%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减持股份的通知:因个人资金需求,杜方先生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1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本次减持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合计持有公司的17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5%,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分别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的公司股份。 本次减持不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亦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本次减持严格遵守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本次减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5%,持股比例低于50%,但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承诺:自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含本次减持)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后续存在减持的可能性,但已承诺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杜方、王崇梅、杜安顺减持奥维通信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