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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商场 公告编号:2014-093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8日-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15:00-12月19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3楼总办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2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6,270,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5845%。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6,257,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5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927,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90%。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914,6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高书林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刁伟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666,258,0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9,54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9,915,0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6%),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5%),9,54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9%)。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南昌市天虹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666,260,6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9,54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9,917,6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9,54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娅萌、佘文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540 证券简称: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14-076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19日,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周福海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为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避免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鉴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未来12个月内的投资需求以及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作为控股股东,周福海提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16,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股本624,000,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40,000,000股;不派发现金;不送股。

  2、周福海建议将本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并且承诺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此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及确认

  公司董事会接到周福海先生有关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后,董事周福海、罗功武、浦俭英共三名董事即对该预案进行了现场讨论,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并与未与会的两名独立董事朱和平、许康取得了联系并进行了电话沟通。经讨论研究,上述现场讨论的三名董事认为:作为控股股东和董事长的周福海先生提议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状况、未来12个月内的投资需求以及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相匹配,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中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上述现场讨论的三名董事均书面承诺在董事会开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上述分配预案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转增金额不会超过2014年度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三、内幕信息的管理

  在控股股东、董事长周福海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上述提议后,公司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了讨论并尽快披露该提议,尽可能减少内幕信息传播时间。在该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与会董事的个人意见,并非董事会决议,具体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董事长周福海先生出具的《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

  2、公司董事长周福海、董事罗功武、浦俭英三人出具的《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及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9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全文披露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11294号)的要求以及预案披露后发生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事实等,对预案进行了补充、修订和更新,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本次预案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 更新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的审批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本公司2014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4年6月1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4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在修订稿中对已取得的审批情况进行了更新。

  2、因公司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5月2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12.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调整。

  公司于2014年5月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0万元。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12.57元/股调整为12.47元/股。

  公司在修订稿中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情况进行了披露。

  3、 更新了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及股权质押的相关数据

  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于2014年12月1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在此期间,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洪树鹏减持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因而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将所持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数量亦有所变化。

  公司在修订稿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新。

  4、更新了永银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永银投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其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更。

  公司在修订稿中对上述地址变更情况进行了更新。

  5、补充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修订稿中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以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投向、金额和计算过程进行了补充披露。

  6、补充披露了部分风险提示

  在修订稿中补充披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面临的部分风险,包括公司产品销售集中的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市场风险、技术产品更新不及时的风险、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风险等。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未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其他内容。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4-116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18日,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汇丰源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汇丰源大宗交易2014年12月18日131,3501.46
合计131,3501.4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汇丰源合计持有股份15,389.340816.6614,039.340815.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899.340813.9611,549.340812.50

  

  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披露了汇丰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汇丰源及一致行动人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兴”)自2014年12月13日起累计减持公司总股本的1.4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汇丰源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开华、王敏、周波、牟健、王健、彭本超通过汇丰源、鑫源兴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控股股东汇丰源承诺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4年5月29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认购2490万股)。

  控股股东汇丰源和鑫源兴承诺,连续6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的5%。

  截至公告日,上述承诺事项均得到严格履行。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发生变化。

  4、控股股东汇丰源和鑫源兴承诺,连续6个月内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的5%。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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