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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5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0月27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3日、2014年11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2014-043、2014-044)。 2014年11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 201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2014年11月24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三花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46)。 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2014-048、2014-053)。 2014年12月1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延期复牌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54)。 目前,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有关各方正在抓紧时间推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相关议案。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期间,将根据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6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 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15:00至2014年12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大道西路35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总数411,470,6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1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404,419,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0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50,6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469,6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向曙光、任穗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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