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一)发行数量:62,050,984股 (二)发行价格:8.63元/股 (三)募集资金总额:535,499,991.92元 (四)募集资金净额:505,499,991.92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62,050,984股,将于2014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并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凯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上述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即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5.95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500万股(含本数)(2014年4月28日,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5.85元/股。发行股份数量调整为不超过8,645万股(含本数); 2、2014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3、201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决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1、2014年9月2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14年10月29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00号),核准了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权登记情况 2014年11月28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4)第【293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25日,海通证券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535,499,991.92元。2014年11月26日,海通证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27,000,000.00元后的资金508,499,991.92元划转至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内。2014年11月27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4)3187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根据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26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35,499,991.9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5,499,991.92元。 2014年12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面值:1元。 3、发行数量:62,050,984股。 4、发行价格:8.63元/股。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2月28日),本次发行价格定为不低于5.85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8.63元/股,为发行底价的147.52%和发行申购日(2014年11月19)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8.52%。 5、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35,499,991.92元,发行费用共计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5,499,991.92元。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总共需资金73,550万元。 6、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已存入公司指定的验资账户,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4年11月14日向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3家证券公司、6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78名投资者,以及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公司前20名股东发出了《认购邀请书》。 截至2014年11月19日上午11:00时,共有24家认购对象反馈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清单。其余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回复,视同放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4家《申购报价单》均有效,包括7家基金公司、6家证券公司、6家一般法人、3家合伙企业和2名个人。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本次发行冻结履约保证金共计17,000万元。根据依次按申购价格优先、申购数量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发行对象。对于申购价格、认购金额均相同的认购对象,按照其认购金额进行比例配售。根据上述原则和簿记建档的情况,最终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8.63元/股)和各发行对象的配售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62,050,984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配售数量及金额情况如下:
上述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按《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规定办理)。 3、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盐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铜陵凯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2758号1221室 法定代表人:李霞 经营范围:风险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理财、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服务。 5、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江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两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6、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上海市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元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对象的最终认购方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未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合计持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发行人股份总数5%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若发行人未来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进行重大交易,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如实披露。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未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刘志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2,8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5.25%,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刘志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2,80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9.52%,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未使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保荐代表人:幸强、张恒 项目协办人:胡伟昊 项目联系人:李融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中深国际大厦16层 联系电话:0755-25869800 传 真:0755-25869800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学良 经办律师:谢发友、刘春景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 联系电话: 010-82653566 传 真: 010-82653566 (三)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经办会计师:黄亚琼、廖传宝、樊俊臣 办公地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19—21层 联系电话:0551-63475800 传 真:0551-62652879 (四)验资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经办会计师:黄亚琼、廖传宝、洪美琳 办公地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世纪阳光大厦19—21层 联系电话:0551-63475800 传 真:0551-62652879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32,000.00万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2,00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62,050,984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82,050,984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发行人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将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及主营业务结构的进一步优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股东根本利益。 (四)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62,050,984股,按最新股本计算,调整后2013年公司每股收益为0.1667元(保留四位有效数字)。 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注: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3年度和201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更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并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六)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构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七)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目前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二、财务状况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概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35,499,991.9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项目工期及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并在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2014年11月26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535,499,991.92元已全部到账,截止目前,募集资金暂未使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将严格执行《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开设的专项账户中,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及上市公司已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中认为: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未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在其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发行人与发行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人员亦未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 三、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2014年2月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幸强、张恒 保荐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本次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保荐协议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神剑股份,乙方为海通证券。 1、甲方的义务 (1)接受乙方因履行保荐责任而实施的尽职调查,接受乙方的有关质疑和询问,提供乙方需要的各种资料,协助乙方履行保荐责任; (2)在发生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及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事件时,及时通知乙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告知乙方,并将相关书面文件送交乙方: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按约定支付乙方保荐费用;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2、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就议定或法定事项提供专业咨询; (2)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保荐业务时,不得干预和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乙方的义务 (1)一般义务: ①指定幸强、张恒二名保荐代表人从事对甲方的具体保荐工作,并确保业务人员相对稳定、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②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从事保荐业务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的隔离; ③甲方的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公开前,不得公开或泄露有关文件的内容。 (2)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期间的义务: ①负责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依法对非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②提交保荐文件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③保荐甲方股票上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④指导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实行规范运作; ⑤对甲方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持续培训,强化其法律义务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确信其符合上市公司对该类人员的要求; 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在股票上市后至保荐责任终止时的义务: ①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甲方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就甲方是否持续符合上市条件提供意见; ②审核甲方拟公告的公开披露文件,在发现有疑义时,及时向甲方指出; ③代表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参加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正式会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4、乙方的权利 (1)有权对甲方及其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调阅有关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2)有权审阅、核查甲方拟披露的所有文件; (3)有权监督、调查甲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可对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在执行保荐业务中,对甲方有关事项产生疑义时,可对甲方及其相关人员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和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5)有权督促甲方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制度,并可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 (6)有权督促甲方履行其向投资者和管理部门承诺的事项; (7)有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8)有权列席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 (9)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甲方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的缺陷直接向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专业建议; (10)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11)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神剑股份申请其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愿意推荐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12月23日。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即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神剑股份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