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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4-054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A座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罗爱华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107,498,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9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6,924,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2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573,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5人,代表股份574,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出售深圳市康达尔檀香山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996,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0%;反对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7%;弃权8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05%;反对4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476%;弃权80,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7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翁春娴、李彬

  3、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0条、第101条,《股东大会规则》第4条及《公司章程》第43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规则》第15条、第18条和《公司章程》第54条、第55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2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24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第21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爱华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第101条、《股东大会规则》第27条及《公司章程》第67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924,9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27】%。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自然人股东】出示了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3条、第24条及《公司章程》第60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及《公司章程》第66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传来的《康达尔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3,5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0条及《公司章程》第71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第34条及《公司章程》第53条、第84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3条以及《公司章程》第86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37条以及《公司章程》第87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的《康达尔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出售深圳市康达尔檀香山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6,996,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0%;反对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7%;弃权80,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3条和《公司章程》第75条及第76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翁春娴)

  (李彬)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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