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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35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在金路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8名,实到7名,公司董事谭微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监事局主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昌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租赁合同的议案》。

  决定将原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现已被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出租给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1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注销的议案》。

  决定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控股(持股51%)公司四川金跃化工有限公司依法予以注销。董事局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相关注销事宜。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议案》。

  鉴于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难以满足合作项目持续资金投入的需要,目前石墨烯项目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短期内对改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决定将公司与中科院金属所前期合作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所享有的权益及与中科院金属所2013年12月22日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转让价款1848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3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六次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第六次监事局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在金路大厦11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局主席赵明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租赁合同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此次续签租赁合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租赁合同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注销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四川金跃化工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也因故未能进行,注销不会对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意对其予以注销。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议案》。

  监事局认为:本次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缓解资金持续投入的压力,收回部分现金,部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交易程序合规合法,作价公允合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37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2009年5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第九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租土地及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设施等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67.2亩土地及控股子公司四川金路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出租给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塑")使用,租期3年,2012年5月租赁期满(详见2009年6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011年12月26日,金路塑胶、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联塑")签署《租赁合同》,决定将公司位于德阳市经济开发区的115亩土地及金路塑胶厂房、设备、设施等继续租赁给四川联塑使用,租期3年,2015年5月租赁期满(详见2011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因公司与四川联塑《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被开发区管委会收回,租赁事项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2013年2月,公司与四川联塑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将金路塑胶的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期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详见2013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013年2月27日,公司第八届第十七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的议案》,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路塑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合并完成后,德阳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存续并更名为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高新"),金路塑胶依法注销(详见2013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近日,金路高新与四川联塑续签了《租赁合同》,决定将上述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继续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租赁期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6.8万元/月。

  3.本次资产出租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第九届第六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四川联塑基本情况

  四川联塑是广东联塑的全资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经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

  注册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区(金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靳文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510600000028353

  主营业务:生产塑料管材、槽及其配件,金属塑料管及其配件。

  截止2014年9月30日,四川联塑总资产21060万元,总负债1775万元,净资产19285万元,净利润2211.6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四川联塑、广东联塑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三、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1.出租标的:原金路塑胶厂房、设备、设施等(金路塑胶已被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路高新吸收合并,金路高新存续,金路塑胶依法注销)。

  2.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金路高新将上述厂房、设备及其他设施等继续出租给四川联塑使用。

  2.在租赁期内,上述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金路高新,四川联塑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四川联塑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金路高新有权监督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四川联塑应给予配合。

  3.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租金及支付:经双方协商,租金6.8万元/月,按月支付,四川联塑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期向金路高新支付租金。

  5.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租赁期满前6个月,租赁双方共同协商租赁期满后的相关事宜。

  6.违约责任

  (1)若四川联塑不能按双方约定支付租金,金路高新有权向四川联塑按逾期款项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金路高新保证租赁物权属于金路高新,否则因此影响四川联塑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每影响一天,扣减一天的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双方任意一方不执行租赁合同条款,都应向另一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争议解决方式:双方按照《合同法》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提交德阳市仲裁委仲裁。

  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双方续签租赁合同,能够继续实现双方合作。租赁方四川联塑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较强,自2009年合作以来,双方均能较好地履行租赁合同,租赁风险可控。本次租赁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备查文件

  1.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监事局意见;

  2. 四川金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38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1. 2013年5月15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树脂")与茂县跃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发化工")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四川金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跃化工")并投资建设5万吨/年甲酸钠(甲酸钾)项目(详情见2013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 2013年7月,由于四川多地遭受特大暴雨袭击,拟投资项目所在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道路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项目工程建设无法按计划正常进行。经合作双方协商,决定暂停推进项目工程建设(详见2013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3. 金跃化工自2013年6月成立以来,拟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因暴雨泥石流灾害未能进行,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经与合作方跃发化工协商,决定将金跃化工依法予以注销。

  二、金跃化工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金跃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昌斌

  成立日期:2013年6月7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工业园区太安集中发展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513200000008719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甲酸钾、甲酸钠。

  股东情况: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持股51%,茂县跃发化工有限公司持股49%。

  金跃化工注册资本 3600万元, 截止目前实收资本720 万元(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各自缴纳了20%的注册资本),前期开办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6,866.50元

  三、注销原因

  金跃化工自2013年6月成立以来,拟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因暴雨泥石流灾害未能进行,目前该合作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不具备继续合作实施的条件。鉴于此,经与合作方跃发化工协商,决定将金跃化工依法予以注销。

  四、对公司的影响

  金跃化工自成立以来,拟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因暴雨泥石流灾害未能进行,前期发生相关费用共计106,866.50元,本次对其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金路树脂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注销后,公司合并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局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相关注销事宜。

  备查文件

  1. 四川金跃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依法予以注销的决议;

  2.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监事局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39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概述

  1. 2011年6月10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属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同意在石墨烯研发及产业化方面进行合作,合作期限:2011年6月10日~2013年12月31日(详见2011年6月1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2. 2013年12月22日,公司与金属所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双方同意在石墨烯材料及其应用技术与产业化技术研发方面继续进行合作,合作期限: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详见2013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3. 2014年1月20日,公司与四川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署《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从2014年起,公司与金属所合作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华公司")代表高新区管委会享有该合作成果总权益的10%;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给予公司500万元资金支持(详见2014年1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载公司公告)。

  二、交易概述

  1. 受经济下行、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持续低迷等影响,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为使石墨烯技术研发相关工作正常推进,满足项目持续资金投入需要,近日,公司与旌华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与金属所、旌华公司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将公司与金属所前期合作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不包括入股组建德阳烯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下同)中所享有的权益、与金属所2013年12月22日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旌华公司。

  2.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第九届第六次监事局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相关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

  开办资金:14285万元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10000000765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业务范围: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提供科技成果,技术咨询、转让开发与服务。

  (二)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德阳市旌阳区长白山路1号

  成立日期:2009年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钟钰

  注册资本:9621.0457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603000014176

  主营业务:资产管理与项目投资;项目担保、土地整理、投资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德阳市旌阳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00%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旌华公司资产总额113,176.69万元,负债总额97,255.60万元,净资产15,921.09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4年9月30日,旌华公司资产总额152,442.88万元,负债总额136,141.92万元,净资产16,300.96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审计)。

  四、交易标的

  1. 公司与金属所前期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中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2.公司与金属所2013年12月22日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上述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未设定任何质押、诉讼及重大争议,公司对该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利。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转让方式:旌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上述权益,并承接《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定价依据及成交金额:

  依据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君和评报〔2014〕8号),截止评估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公司与金属所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中公司所享有的权益评估值为16,982,3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捌万贰仟叁佰圆整)。经双方协商,公司转让与金属所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公司所享有的权益、《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价款确定为1848万元(大写:壹仟捌佰肆拾捌万圆整)。

  3.支付方式:本协议生效后,旌华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收购款,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全部收购款。

  4.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款项全部由旌华公司依法自筹解决。

  5.本协议生效后,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2014年1月20日签署的《石墨烯研发应用项目协议》即自动终止,旌华公司即承接上述相关权益和《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

  六、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1.截止2014年9月30日,旌华公司资产总额为152,442.88万元,负债总额为136,141.92万元,净资产为16,300.96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本次交易款的能力。

  2.本次转让与金属所前期合作期间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中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已取得金属所同意,金属所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七、本次交易目的、意义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受经济下行、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持续低迷等影响,公司出现较大幅度亏损。

  2.石墨烯应用目前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尚未实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现状难以满足项目持续资金投入的需要。

  3.目前,石墨烯项目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短期内对改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4.本次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有利于缓解资金持续投入的压力,收回部分现金,部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八、涉及本次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为权益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不存在人员安置和土地租赁问题,也不存在债务重组等情况。

  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公司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3.四川君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川君和评报〔2014〕8号);

  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放弃优先受让权声明;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局关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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