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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4-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12月26日 公告日期:2014年12月23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4年11月3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的《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2014年11月14日刊登在上述网站和《中国证券报》的《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类型:混合型 3.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场内简称:长盛同盛 5. 基金代码:160813 6.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7. 基金份额总额:4,353,489,970.34份(截至2014年12月19日) 8. 长盛同盛份额净值为:1.094元(截至2014年12月19日) 9.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24,726,688.00份(截至2014年12月19日) 10.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 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2月26日 12.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集中申购、日常申赎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集中申购情况 1.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9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集中申购起止日期: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28日 5.集中申购发售价格:1.000元人民币 6.集中申购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开展集中申购 7.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8.集中申购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609,423,974.4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609,423,974.44份;申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88,606.9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8,606.90份。本次集中申购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12月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60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09,512,581.34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用固有资金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集中申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集中申购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1月5日。 (二)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算结果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2014年12月3日)折算前由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得到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位为1.247992463元(第10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1.247992463的折算比例将上述份额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折算后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总份额由30亿份变更为3,743,977,389.00份。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开始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四)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47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2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长盛同盛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081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24,726,688.00份(截至2014年12月19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长盛同盛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盛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19日,长盛同盛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19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3,173.05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盛份额2,725,901,808.00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69.45%;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盛份额1,198,824,880.00份,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30.55%。 (二)场内长盛同盛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高新 总经理:周兵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9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4年12月22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分别是:权益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国际业务部、社保业务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电子商务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及QFII投资顾问服务;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与登记,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截至2014年11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52人,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65.1%,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32.9%。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全部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34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8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田间女士,1978年11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68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此期间未收取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申购赎回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截至2014年12月1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4年12月19日,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期间发生了如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2014年11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和《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2014年11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三)2014年11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所得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四)2014年12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结果暨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98号) (二)《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三)《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3日 附录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下转B5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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